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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案例分析
赵某,男,13岁,200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不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
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 表现为何种犯罪主观方面形态?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说明理由
 
 
 
1、当然有因果关系,因为女孩落水是因男孩的危险行为推船而受惊,虽没有直接推女孩,但其行为足以并已经发生使女孩落水致死的危险。2、主观方面的形态,根据男孩大怒便用手向湖里推船,而女孩落水后先是得意,感觉可笑,后发现女孩沉没就下水,的表现,说明他推船时的状态是一种应当预料到危险而没有预料到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不是一种故意或放任。3、不因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他的年纪仅13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他的意识形态不成熟,不具有可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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