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爬虫是按照一定规则,自动抓取网络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网络的发展,使得许多网站经营者出于各种目的对爬虫的态度存在禁止爬取或者欢迎爬取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这就使得确定爬虫技术使用的边界和如何正确认定爬虫技术使用者的刑事责任成为该领域绕不开的话题。
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与普通大众的“常识”相违背的边界,举例而言,某短视频app的视频向其app的注册用户免费开放,注册用户在观看数量、次数等方面均没有限制,该app的视频等信息处于公开的状态。那么利用爬虫技术爬取该部分“公开视频”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风险呢?如果有的话,是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答案是的确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原因在于,网络公开信息不代表数据公开,获取网络公开信息和获取数据是两个不同概念。如果行为人通过“侵入”的方式“获取”“数据”,自然是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禁止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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