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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
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
临时工和正式工最大的区别就是工作量和工作待遇。“聘临单位”都非常乐意向临时工压担子,不管是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都非常富有“挑战性”。而待遇方面,和正式工相比,则一个天上,一个地下,除非和单位关键领导有特殊关系,不然临时工们永远也别想转正。
中国的临时工,吃的是草,挤出来的是奶,享受着最少的权利,承担着最重的责任,拿最低的工资,但一出问题就被推出来当替罪羊。
“临时工”,顾名思义乃“临时招聘的工人”,是中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的一个概念,是和“正式工”相对的一个称呼、一种身份。最近这几年,出事的总是“临时工”,他们被赋予了多层的含义。
从城管执法打人、残疾人住房被强拆,到政府公务人员酒后驾驶,刻意借“临时工”逃脱责任的意图明显。在《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十多年的今天,临时工这一用工性质是否存在?临时工违法乱纪,单位就能免责吗?
不出事就是正式工,出了事都是临时工。临时工的存在,不仅助长了相关单位的懒憜作风和侥幸心理,更让很多真正的责任人免于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有权必有责,权责要一致,这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特征。
临时工真的是个奇异的群体。他们是犯事儿的,也是扛事儿的;他们是干活的,也是顶雷的;他们有时候是真的,有时候是假的;他们是壁虎的尾巴,也是鸵鸟的屁股;他们是炮灰,他们是盾牌……他们有很多不应该存在的理由,但他们同时也是受害者。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执法部门雇佣“临时工”执法,代表的是执法部门而非“临时工”,再“临时”的人,也与本部门脱不了干系,执法中造成的所有后果,也应当由执法部门负责。不能以为辞掉几个“临时工”就得过且过,乃至万事大吉。体制有没有缺陷?官员有没有问题?这些才真正应该被追责的,不能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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