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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 “平均工资”藏猫腻 工伤职工被忽悠 注:工亡赔偿标准问题已不存在,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仍然存在
广东省东莞市——
  
  “平均工资”藏猫腻 工伤职工被忽悠
  
  
  
  平均工资,是工伤职工在索赔时计算赔偿金的重要依据,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来不得半点虚假。但是,广东省东莞市将平均工资大打折扣,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尤其是在该市务工的农民工之合法权益。
  东莞市企石镇新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农民工姚勤,2009年6月25日凌晨4时30分在上夜班时不幸被机器撞到地面,头部严重受损,经医治无效于7月9日死亡。姚勤的亲属获悉后与亲友火速从湖南老家赶至东莞。他们在东莞市企石镇社会保险分局咨询相关的赔偿标准时,被工作人员告之:东莞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30元。新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与姚勤的亲友商谈赔偿事项时,连工伤保险赔偿款在内,也只答应以15万元一次性了结,理由是赔偿标准只有这么高。
  
  众所周知,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其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时直系亲属的待遇,主要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其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可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高低,成了决定工伤保险待遇高低的最重要因素。由于企业主要分布在城镇或已城镇化的农村,而失业或下岗职工不可能发生工伤,因此,《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指的是在岗职工 ——主要是城镇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这属于常识性问题。
  
  2009年4月24日,广州市下发了穗劳社规[2009]1号《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内容为:“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广州市公布的统计数据,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事项执行的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公布如下:一、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3780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5702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09元……”应该说,广州市的这一《通知》是比较明确具体的,尤其是突出了职工的“城镇”性,对到广州务工的农民兄弟而言自然是福音。
  
  “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要低,因为“职工”的涵盖面比“在岗职工”要广得多,但两者差距不可能大。在广州市,2008年度这两个数据就只相差了29元(3809-3780=29元)。同时,我了解到,山东青岛市2008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1916元、1941元,差额仅为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102元、2216元,差额也仅为114元。
  
  但是,在东莞市,这两个数据的差距大得离谱,达2160元!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在2009年5月8日发布了东社保[2009]23号《关于 2008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内容为:“各社会保障分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2008 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13523 元,即月平均工资为 1126.92 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9516 元,即月平均工资为 3293.00 元。为便于操作, 2008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 1130 元执行,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 3290 元执行。”3290-1130=2160元,这是小学生也会算的。这个1130元,与该市2008年度标准为3290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本意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去甚远,差额达2160元。令人遗憾的是,东莞市社会保险机构居然也“顺水推舟”,错误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含义,在操作中张冠李戴,严重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位职工2009年在东莞因工死亡,其亲属应得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来为3290元×66月=217140元,但东莞“官方”则表示只能按2007年度姚勤的缴费工资1030元计算,为1030元×66月=67980元。差距之大令人咋舌!
  职工一条命,在东莞的“最新价格”也就10万元左右!
  至此,人们才恍然大悟——以经济发达闻名遐迩、2008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达30275元、月均2523元(这个数据在国内靠前、在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也名列前茅)的东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却罕见地偏低,仅仅只有区区1130元,两者违背统计学常识堂而皇之地“倒挂”(按常理,应该是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然是为坑害工伤职工打伏笔!
  
  姚勤作为东莞众多外来务工者中的一员,为了东莞的发展,奉献了辛勤的劳动和聪明才智,还不幸献出了自己最宝贵的生命。但是,他的亲属为了早日拿到全部法定赔偿款,依然身心疲惫地奔走呼号在东莞的大街小巷中。
  我们真心希望,《工伤保险条例》能迅速在东莞不折不扣地执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在东莞得到切实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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