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福君 高野)近日,福海县工商局查结一起侵犯“中国石油(CNPC)”及“宝石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2015年7月2日,福海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称福海县县域内的某加油站加油机灯箱上使用“中国石油CNPC”及“宝石花”的图形,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明,福海县某加油站成立于2014年1月21日,2015年6月正式从事经营活动,自该加油站成立以来站内设置加油机12台,其中6台加油机机体上印有“中国石油(CNPC)”及其“宝石花”图像,该注册商标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共有注册商标,注册号为:4360572,核定使用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7类的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等服务项目上,未授权福海县某加油站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中国石油CNPC及宝石花图形”及“宝石花”图像商标标识,并处1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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