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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根据《江西省工商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赣工商企字〔2015〕2号):
“3.下列情形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一照多址”的具体规定由各设区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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