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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项目的?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自2017年度财务报表起,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定义中有关组成部分的条件的,应当自停止使用日起作为终止经营列报。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将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整金额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终止经营时就不存在利润了,只有实物资产、债权、货币和无形资产与负债,他们的差额是资本金,而资本金很可能是负数。

持续经营的净利润是企业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净利润是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和分配股东红利的基础。


净利润和持续经营损益不一定相等,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知经营净利润是对净利润项目金额做出进一步解释,即净利润中含有多少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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