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告》(财会[2006]3 号):
”第十二条 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
响年度结果的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
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
作调整。同时,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二)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在附注
中作相应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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