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
东海公司持有南海公司 40%的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
2013 年7 月1 日,东海公司将南海公司 20%的股权出售给第三方印度洋公司,对剩余 20%的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
东海公司取得南海公司股权至 2013 年 7 月 1 日期间,确认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为 400 万元(其中:350 万元为按比例享有的南海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50 万元为按比例享有的南海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享有南海公司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 100 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东海公司原持有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如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 其他综合收益
(1)转入当期损益
350 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被投资单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由于剩余股权仍继续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应按处置比例(20%/40%)相应结转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350/2=175(万元)。
(2)转入其他的权益科目。
50 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由于剩余股权仍继续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应按处置比例(20%/40%)并按照被投资单位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 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由于剩余股权仍继续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应按处置比例(20%/40%)相应结转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100/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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