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五、科目设置
企业按本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应当视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套期工具”科目(共同类科目)
本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应当按套期工具进行明细核算。
(二)“套期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本科目应当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三)“被套期项目”科目(共同类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被套期项目及其在套期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应当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科目应当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套期储备”明细科目
本明细科目核算现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有效部分。本科目应当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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