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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原理(张守文第十版)笔记

税收效率原则,即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


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即征税必须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保障经济的良性、有序运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中央税,统一性、流动性、广泛性


税收可能存在额外负担、额外收益两种情况。

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行政效率原则

税收成本,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

税收征收费用,狭义的税收成本

广义的税收成本,还包括纳税人因纳税所支出的各种费用。也称税收奉行费用。


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税收原则的影响

增税与减支的配套

减税与增支的配套


税法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税收政策为税法的制定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经济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法、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税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


税收最重要的分类: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

即按征税对象进行的分类


实物税与货币税

实物税主要存在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代和国家


第二章 税法总论

税法与税收的关系

税收必须严格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即有税收必有税法,有税法必有税收

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上层建筑范畴。

税法调整的是税收关系


税收关系分为两大类:

税收体制关系、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又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税收征纳程序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


税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性、规制性


税法的引申特征:成文性、强制性、技术性


部门法由具有共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组成


税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法,税法不是行政法的部门法。


税法是公法,民商法是私法


税法的体系: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

税收体制法是规定有关税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节 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税法的宗旨,是指税法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它是税法的制定和执行的基点

税法作为经济法的具体部门法,其宗旨与整个经济法的宗旨是一致的。

经济法作为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既应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以推动经济主体各自最大化目标的普遍实现,也应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


税法的最高目标是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税法的原则

包括基本原则、适用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包括以下三个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法稽征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

1 实质课税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禁止类推适用原则

4 禁止溯及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与形式课税原则

在税收规避、虚伪行为等情形下,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于有效征税具有重要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法与私法共通的一般法律原则

征纳双方以履行各自的义务时都应讲信用,不得违背对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赖

不得以许诺错误为由而反悔,这一大陆法系的重要原则在英美法系中也称为:禁反言原则或禁止反悔原则

这一原则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税收行政机关对纳税人提出了构成依赖对象的正式主张

2 纳税人的信赖值得保护

3 纳税人已信赖税收行政机关的表示并据此已为某行为


禁止溯及课税原则,要求新分布实施的税法实体法仅对其生效后发生的应税事实或经济关系产生效力,这是对纳税主体的实体权利的保障,即“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凡税法皆有漏洞,在税法上应禁止类推适用

立法的缺陷应由立法机关解决,不应由类推解决


在对某事实是否已符合课税要件存有疑义时,一般要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推定。


第四节 税法的渊源和效力


税法的渊源是指税法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税法的立法体例上,分为综合立法、分税立法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德国《税法通则》

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属于分税立法模式,但容易造成重复和矛盾的情况

二、税法的效力

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不溯及既往原则、禁止溯及课税原则是税法适用上的一般原则,妨害了税法的可预测性、稳定性


税法的主体效力也称税法的对人效力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

一国的税法对外国元首、外资使节、国际组织官员不适用,这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


第五节 税法的历史和现状

税收的历史同国家的历史一样悠久

税收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古老的直接税阶段、间接税阶段、现代直接税阶段


财政压力是国家改革的直接动因,它决定了改革的路径 


第三节 课税要素

课税要素是税法理论中至为重要的一个概念

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

课税要素是国家征税必不可少的要素


第二节 广义的课税要素

广义的课税要素,或称税法的构成要素

包括:实体要素、程序要素

实体要素最为重要的是:税法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

税法主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


征税客体,即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的三分法:商品、所得、财产


税目与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在质与量方面的具体化


税目,即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


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也称税基

征税对象只有在量化后才能据以计税,因此,税基直接影响税负


税率,是税额与税基之间的数量关系,是税法的核心要素


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计税率


税收特别措施:税收优惠措施、税收重课措施

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减免、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出口退税


税收程序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时间、纳税地点

纳税时间也称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期限又分为:纳税计算期、税款缴库期

纳税计算期,指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缴一次税款,即计税的频率

纳税计算期,分为:按次缴纳、按期缴纳


纳税期限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


纳税地点,是指申报纳税的地点


第四章 税权分配

狭义税权的内容:立法权、征管权、收益权

税收的立法权包括:税法的初创权、税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税法的废止权


税收征管权包括:税收征收权、税收管理权


第二节 税权的分配模式


国家税权的分配包括:纵向分配、横向分配


税权分配是税收体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


二、我国税权分配模式存在的问题

国家税权是一种宪法性权力

我国的税法和税收政策中,反复重申税收管理权限要高度集中于中央


汲取财政的能力是是重要的国家能力


第三节 税权的分配原则

法治原则、经济原则、社会原则


税权的划分原则:效率、适应、恰当

税权的划分应以征税效率的高低为标准

所谓适应原则,就是强调税基应与统治权相适应


奉行成本、征税成本


二、确定税权分配原则的经济理论基础

一个是公共物品理论、一个是财政联邦主义

国家税权、国民税权


第四节 我国的税收体制

税收体制,是指规定相关国家机关的税权分配的一系列制度。

包括:税收立法体制、税收的征管体制


从广义来说,财政体制包含了税收体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

分税制,就是按事权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

分税制实际上是对财权、税权予以分配的制度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第五节 征纳权义

第六章 税法解释

税法解释,就是对税法规定作出的进一步的解析和阐释


第四节 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

实质课税原则,或称经济观察法,是税法适用的重要原则,也是补充税法罅漏的重要办法,它是通常注重外观主义、形式主义的形式课税原则的重要补充,并不违背税收法定原理。

二、实质课税原则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课税对象的归属问题

课税对象的归属,直接影响具体的纳税主体的确定

一般来说,在经济上获取销售收入、所得、财产的主体,或支配,或享受,才是课税对象所归属的纳税主体

那些在名义上取得上述征税对象,而在实际上并不能支配或从中获益的主体,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主体

所以,应从经济生活、经济事实的实际出发,确定真正的课税对象的归属


(二)无效行为的课税问题

(三)违法收益的课税问题

(四)税收规避行为的否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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