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逃避
税法上必须有效解决两个重要问题:
一个是重复征税问题,一个是税收逃避问题
税收逃避行为分为逃脱行为、避免行为
合法的税收逃避、违法的税收逃避
逃税行为、避税行为
逃税行为,以前称偷税行为
狭义的避税行为,是指利用税法的罅漏而实施的避免纳税义务成立的各种行为
如果从税法上有关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等立法宗旨考虑,则罅漏恰恰是需要补充的,因此这种狭义的避税行为是违反税法宗旨的
节税行为,是指为降低税负,依法作出的符合税法宗旨的各类避免纳税义务成立的行为
逃税、避税、节税
一般认为,逃税行为是违法行为,狭义的避税行为是形式上合法,实质上不合法的行为,节税行为是形式上合法,实质上也合法的行为
狭义的避税行为也称“逆法避税”
而节税行为也称为“顺法避税”
税收逋脱,是指纳税人实际并没有负担税收的一部或全部的现象
在通常情况下,各国政府所认同的税收筹划,都是以合法节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而不是意图进行狭义的避税或逃税的筹划,从而可以使各国鼓励的税收筹划可以与节税一致起来。
第二节 税收逃避的方式
依据税收逃避目的性、合法性双重标准,分为逃税、避税(狭义)、节税三种
国际避税的纳税主体转移方式,客体转移方式
主体转移方式,即改变纳税人身份的方式,指跨国纳税人通过跨境迁移,或避免成为一国居民,以改变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从而实现避税目标的方式
高税国,主体转移方式是为了摆脱或规避高税国的居民管辖权,从而实现降低或免除税负的目的
转让定价是最重要的、最普遍的一种客体转移方式
规制转让定价行为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反避税制度
转让定价,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价格
国际避税地的三种类型,一是不征收任何所得税或其他直接税的国家和地区,称纯国际避税地,如百慕大、巴哈马、开曼群岛、瑙鲁、瓦努阿图等
二是虽征收某种所得税,但所得税率较低,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京群岛、所罗门群岛、瑞士等
三是仅行使地域管辖权征收所得税,如巴拿马、塞浦路期等;或对某些特定类型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卢森堡、巴巴多斯等
避税天堂的特点,地域较小,位置特殊,财政规模小并有其他财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政局较为稳定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活动的常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虚构避税港营业,用来规避所得税;另一种是虚构避税地信托资产,用来规避财产税
国际避税原理在国内存在不同税负区的情况下也是适用的
单边规制、国际协调规制
规制税法逃避条款的制定
个别条款、一般条款
个别条款,是在某些税法中规定的旨在解决个别税收逃避问题的条款
一般条款,是在税法中作出总体规定的适用于规制各类税收逃避行为的条款
纳税人义务的强化
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信息的义务
居民纳税人要向居民国提供其在国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信息
中国政府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2月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7年5月9日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
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对避税地方式的规制最先起源于美国
2017年6月7日,我国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金边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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