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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下支出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

公司从路边小摊贩个人手里买了300元水果,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公司从个人手里买的300元水果,由于在500元以下,因此既可以个人去税局大厅代开发票来入账并依法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摊贩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依法扣除。

注: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6月)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3.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结论:通过上面的案例和政策依据我们可以发现: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像上述案例,在江西省范围内只需要取得一张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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