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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残疾人保障金每年几月份申报?

根据《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每年3-4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如实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单位在职残疾人员一览表》等材料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

南昌地区以内的中央驻赣单位(包括金融、保险、电力、通信、铁路、航空、中石油、中石化等)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参照省属单位的审核认定方式进行。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年4月底前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结果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年4-5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确有特殊情况的,申报缴纳期可延长至7月底。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多个名称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合并申报。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准确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及相关信息的,按照征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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