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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岭|外观设计侵权案例:设计特征认定及设计空间

  

李兆岭|外观设计侵权案例:设计特征认定及设计空间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概述: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包括相同判断和近似判断两种情形。其中,近似判断,需要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一般来讲,近似判断需要考量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涉案专利设计特征的认定、涉案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之间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之间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各设计特征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等等。其中,各设计特征对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是近似判断的重点。而要确定各设计特征的影响就要考虑相应设计特征是否容易被关注、是否与涉及产品的功能相关、是否为常用设计手法等等。而这些因素与产品设计空间的大小密切相关。

在一些情形下,由于涉案专利设计由相应视图体现,而相应视图的图形类型及具体的图形要素所形成的具体设计特征,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认定。偏离这个标准认定的设计特征就会造成对涉案专利设计的错误认识。

设计空间的大小与产品种类相关,本质上受限于产品功能及一般消费者接受的程度,而一般消费者接受的程度又和现有设计具有相关性。

近日,本律师团队收到一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二审判决,该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错误,并进行了改判。该案件涉及对专利设计特征的认定与理解,还涉及产品设计空间大小的确定及对近似认定的影响。

二、原裁判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产品为电烤盘,属于一种料理锅产品,主要包括锅盖、烤盘和底座三个部分。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视图为按机械制图国家标准形成的线条图。

原审判决中,基于涉案专利的线条图对设计特征进行认定,单纯将视图中“线条”认定为“双线条纹路环绕”,并认为此类产品大多使用长方形锅体设计并由顶盖、烤盘、底座三部分构成,顶盖上有把手,锅体两侧有手柄;进而认定该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小。由于设计空间较小,较小的细节特征就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进而认定较小的细节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产品顶盖把手的形状、底座滑动把手的形状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大影响,进而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构成近似。

原审判决中,对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进行认定时,未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视图的“线条”进行理解,单纯将表达“过渡突出”的“线条”认定为“双线条纹路环绕”,进而对设计特征做出了错误认定。另外,原审判决未能考量涉案产品现有设计的多样性,草率认定该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小。并基于设计空间的错误认定,错误地认定产品顶盖把手的形状、底座滑动把手的形状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大的影响;甚至将电源插口位置、底座散热口的样式、烤盘把手作为有较大影响的设计特征。最终得出错误的结论,认定侵权设计和涉案专利保护外观设计不构成近似。

专利权方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三、二审办案策略及律师工作

二审程序中,律师团队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三个方面的错误:一是对设计特征的认定错误,未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视图的“线条”进行认定;二是对设计空间认定错误,未能考虑此类产品现有设计的多样性,也没有考虑一般消费者对产品设计的宽容度;三是对某些设计特征的影响认定错误。

针对上述错误,律师团队尝试用“证伪”的方式提出自己的主张,确定如下策略并开展工作:

1、对于视图“线条”表达内容错误的认定,积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展示,以客观展现一般消费者对本案中“线条”的理解。二审程序中,提供基于相同线条视图形成的渲染图,以直观展现视图“线条”所表达的设计特征。

2、对于此类产品设计空间大小的认定错误,除了提供同类产品现有设计之外,还考虑如何证明此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大,并证明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较小的区别设计特征。二审程序中,提交了多份无效审查决定书及之前判决书等等证据。

四、二审裁判内容及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纠正了原审判决认定的错误,认为视图线条表达了向上拱起的曲面,原审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料理锅类产品,锅体和锅盖的形状均可以做出较多的变化设计,具有较大设计空间,一般消费者对其整体形状较为关注,而不会关注到局部的细节设计。

二审法院还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比,两者在整体组成、锅体形状、锅盖形状、底座形状、底座温度控制模块、底座把手均基本一致,其区别之中,锅盖把手为常见设计变化、温度控制把手占底座正侧面的比例很小、底面散热孔及底座侧边电源插口均位于使用时不容易关注的部位,且属于较为常见的形状;烤盘把手所占整体的比例很小,而且现有的电烤盘产品中,有无把手均较为常见。综上所述,涉案专利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主要在于锅盖的形状,该设计特征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大的影响,而被诉侵权设计的锅盖形状与本案外观设计的锅盖形状相似;同时认为:其他区别点或者位于使用时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或者属于局部的、细微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最终认定,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

二审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五、案件内容总结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特别是近似性判断,涉及因素多,且这些因素又存在内在关联性,如某设计特征是否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有较大的影响,与现有设计、设计空间、设计特征所在位置及产品功能均可能存在关联。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要注意这些因素的关联性及相互影响。

2、虽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涉及多个因素,但案件不同,这些因素对最终结果的认定也具有不同的比重。比如,在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区别占比较小时,产品设计空间的大小就成为一个关键因素,设计空间的大小影响该区别是否会容易被关注。在具体案件中,就要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举证。

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而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能因涉及产品种类不同而不同,也会由于设计理念发展而变化。在案件处理中,就要根据产品种类及产品设计发展,合理确定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以作出客观的判断。

六、主办律师简介

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110297314),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号:1134409449.5),现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二部执行主任,具有理工和法学双重理论功底。李兆岭律师专注于专利、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李兆岭律师从事五年技术及设计工作后,于2007年至今专注于知识产权,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熟悉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及创新管理:李兆岭律师服务过多家大型企业,服务行业包括机械、金属冶炼,化工、环保及互联网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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