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人为本,人天和谐
29.“为(爲)”——有为无为,全在自为
下面是“为(爲)”字:
第一二个是甲骨文“为(爲)”字,右边画一只长鼻子大象,左上方画一只手牵着大象鼻子。第三个是金文,手变成“爪”。第四个是篆文,象有了较大变形。因而 “为(爲)”字本来画驯象,使大象服役劳动,所以一方面表示做事、行为,如“为人
前面讲过,古文字中有族徽显示当时已经有了驯养大象的行为。
“为”字和族徽显示,华夏先民已经能够主动地充分利用外界事物为人类造福,以人为本来追求人天和谐。人类有目的地进行劳动,有计划地利用外界事物,争取有所作为,甚至大有作为。这涉及人天大道中的人天关系之道了。
中国古代关于人天关系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人天同道论,“天人合一”说。这是有科学道理的,但是跨越真理一步就是谬误。古代道家由于片面强调人天同道论,陷入人天混同论,产生人天无为论,就是说“天”的运行是无目的、无计划、自然而然的,人也应该效法天道,“常因自然”,一切顺其自然,不必有所作为,“不以人助天”,应该“无为而治”。这是一种消极的处世态度和政治思想。
于是有了第二种,人天异道论,天人之分说。荀子批评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认为应该“明于天人之分”,知道“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 人类应该“制天命而用之”, 利用自然,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后代《仙经》说:“天道自然,人道自己。”《大有经》提出“我命在我不在天”,不必敬畏顶礼自然。这强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逾越真理一步又会产生新的谬误。如一、崇人非天论,过分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以为人必胜天,一定能“心想事成”,忽视或否定客观规律,人天共同之道的制约性。二、还有人天对抗论,只讲战胜自然,不讲保护自然,无限制、不适度的利用自然、改变自然,会导致破坏自然,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以伤天开始而以害己告终。
还有第三种,人天协调论,“与天地参”说。《中庸》明确提出“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行。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助)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与天地参”说既承认人天同道,认为可以“与天地合德”(《泰卦·象传》),又承认人天异道,认为天地人“三才”在联系中有区别,“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曰阳,立地之道曰柔曰刚,立人知道曰仁曰义”(《周易大传》)。在“三才”之中,人处于主动地位,可以“裁成天地之道,辅助天地之宜”(《泰卦·象传》),调节自然的变化,促进万物的和谐。“与天地参”说在彭祖文化中就是“以人为本”的“人天合和”说,在现代升华为人天协调论、科学发展观。
应该实现有为、无为的阴阳和合。著名作家冰心的大厅里有一副对联:“知足知不足,有为有弗为。”有些时候有些地方应该无为,有些时候有些地方应该有为;应该有为的也不可为之过激,可以无为的也不可全盘放弃,都要适可而止。譬如政府对于市场,既要“无为”———放手让市场规律运作,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而减少乃至取消不必要的干预;又不可放弃必要的干预,以防产生失控危机。
这就涉及中庸之道了,下一篇再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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