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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的正当性与因果联系

案情简介:

苏阿婆家住海口市海垦路,经常会到旁边三叶西路的一小区找人打牌。该小区与苏阿婆的小区为同一物业公司管理,小区露天停车场不停车的时候,小区人员会在此打牌娱乐。张军、李岚(均为化名)提供桌椅、扑克牌及茶水供住户打牌,并收取茶水费。

2016年5月9日下午3时许,苏阿婆走到该小区与其他老人一起打扑克牌,由于言语不合,产生争吵。之后,苏阿婆一人坐在树下自言自语,大概十分钟后,有人发现她晕倒在地。随后,该小区物业公司主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电话通知了苏阿婆的家属。

120到达现场时,苏阿婆已死亡,120急救中心当场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苏阿婆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苏阿婆的丈夫及儿女认为,案发小区物业及棋牌提供者应该为苏阿婆的死亡负责,便向海口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54.9万余元。

原告苏阿婆的丈夫及儿女诉称:

小区内的棋牌处系由张军、李岚两人所组织,两人在小区露天场所提供桌椅、茶水、麻将骨牌扑克等赌博道具,并抽头渔利。而三叶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却未制止该违规场所的设立,未尽管理之义务。且事发当天先后发生两次争吵,在惊动了周围办公的物业公司人员的情况下,此时的物业管理人员及棋牌处的组织者仍未出面制止和劝解,导致一个刚安享晚年生活的六十二岁老太太骤然辞世,给年迈的配偶和仍未成家的子女留下诸多遗憾和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综上,因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尽管理之义务和赌博处的组织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二者对苏老太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苏老太的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张军、李岚辩称:

小区逢午后便有老人自携椅子、桌子相约打牌娱乐,也有围观者,被告便是其中之一。时间久了,老人便提议由老人出资(两元至六元不等),由被告煮水、冲茶给大家解暑。在2016年5月9日下午,死者苏老头倒在距老人们娱乐处约30米外的办公楼楼梯入口处的地上,由小区内管理人员发现后拨打120急救,在救护人员到场后宣布苏老头死亡,被告也未在现场。娱乐聚集地位于小区内老人俱乐部楼下树荫处,是小区内老人们相约打扑克牌打发时间、长久后大家都默认相约的地点,桌椅、娱乐道具(棋牌等)也是由参与娱乐的老人自携使用,根本无人组织、无人管理。被告只是出力,为娱乐老人们购买茶叶、煮开水给大家解暑,并非组织者、管理者。对原告将老人们自发聚集娱乐处形容为棋牌处表示不同意。死者苏老太与他人争吵,被告与死者苏花非亲非故,并无权利、义务去劝解。综上,被告与苏老太的死亡无关,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苏老太死亡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

公司与死者苏老太的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公司也尽到了物业管理责任,因此不应当对死者苏老太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苏老太与其他人打牌时产生争吵之后晕倒死亡。根据120急救医师填写的死亡证明书记载的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从死亡原因上看,苏老太系猝死,因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准确死亡原因,但从一般常理看,争吵对病情的恶化和心情的变化及行为的产生有一定不利影响。

被告三叶公司管理小区的物业,苏某到小区的露天停车场处打牌后猝死。小区露天停车场是由被告三叶公司管理的,该停车场被用于打牌娱乐已是长期,则被告三叶公司对这些打牌的人员有管理的责任。被告张军、李岚提供打牌桌椅并收取茶水费,其二人对苏某与他人争吵就有劝解的义务,虽然被告三叶公司、张军、李岚对损害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过错,但基于被告三叶公司的物业管理责任,被告张军、李岚的劝解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院认定被告三叶公司、张军、李岚应对苏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苏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予适当赔偿,被告三叶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张军、李岚承担5%的赔偿责任。

被告张军、李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军、李岚对苏某的死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规定系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但适用该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损失巨大需要填补;第二,行为人、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第三,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本案一审查明事实,苏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其准确的死亡原因。一审法院认定张军、李岚与苏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过错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由于张军、李岚与苏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缺乏由张军、李岚分担损失的正当性基础,因此,要求被告张军、李岚承担苏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张军、李岚对苏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张军、李岚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造成部分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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