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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坚决杜绝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第三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阐述一起案例典型意义时称,要坚决避免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决杜绝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

典型案例显示,赵某利承包经营某铆焊加工厂并担任厂长,1992年至1993年间,赵某利从某冷轧板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其中,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某利在向某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支票的情况下,从该公司购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万元)。提货后,赵某利未将该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交回该公司财会部。

1992年5月4日、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赵某利支付的货款22.0535 万元、12.4384万元、2万元分别转至该公司账户。因实际交易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对应的关系,双方就赵某利是否付清货款发生争议。某冷轧板公司以赵某利诈骗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有关证据不能证明赵某利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及实施了诈骗行为,判决宣告赵某利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利从某冷轧板公司骗取冷轧板的事实成立,判决赵某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赵某利在与某冷轧板公司交易过程中,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宣告赵某利无罪,依法返还已执行的罚金

周加海称,本案是贯彻“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司法政策的鲜活案例。

“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其指导意义在于,要严格区分刑民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周加海表示,在经济活动中,即便双方存在重大利益诉争,甚至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重大损失,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存在诈骗等刑事犯罪行为。本案中,赵某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放置于长期反复、滚动式交易的整体中考查,符合双方长期认可或默认的合同履行方式,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要坚决避免混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决杜绝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

此外,周加海还提到,要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判断涉案行为究竟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还是单纯的经济纠纷,在实体上,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依照刑法规定认定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轻;在程序上,必须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原则,作出有罪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标准。

周加海称,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坚决防止仅因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

周加海还表示,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纠正机制,及时发现、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同时,要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审判指导,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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