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清缴开始啦,如何办理?今年和去年还有哪些变化?
2021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与2019年汇算清缴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相比,个税汇算清缴有了一定的变化。“个人所得税”App
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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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实名注册及完善个人信息可通过点击【个人中心】-【银行卡】,点击【添加】功能进行银行卡的绑定,且必须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的银行卡;后续可以使用绑定的银行卡来完成税款的缴税与退税。如果你2020年度存在符合条件但未及时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0】年。根据你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你2020年度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误,可在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界面,选择扣除年度【2020】年,进行查询、修改、作废。
点击首页【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纳税记录年度及所得类型,点击【查询】可查看收入及申报税额。对于收入信息有异议可点击右上方进行申诉。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耐心阅读建议申报须知↓↓进入简易申报界面,对界面显示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进行查看、确认。纳税人对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
确认个人基础信息、已缴纳税额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选择【申请退税】后,需选择退税银行卡(如已在本系统添加过银行卡,系统将自动带出已填银行卡信息),添加确认银行卡信息。选定银行卡后提交退税申请,可以看到退税申请进度。具体可按照“个人所得税”App流程指示,完成操作即可。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梳理一下纳税人需要关注哪些变化吧!一、办理方式的变化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的方式,包括纳税人自行办理、任职受雇单位办理和委托受托人办理,但其中委托扣缴义务人办理表述已经变化,具体见下表:关于委托扣缴义务人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表述变化,我们重点关注以下信息:1、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23号)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19)48号修正)第二条“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按照第十五条由“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但在实际工作中鲜见有个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也未见个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因此以“任职受雇单位”的表述替代“扣缴义务人”概念,当然这种表述方式更准确,但还没有引起办理方式的变化。2、引起变化的是2019年“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调整为2020年“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的即任职受雇单位,这种表述不仅仅将原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纳入其中,而且包括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顺应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13号)第二条“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而且表述也更准确。在确定办理汇算清缴地点时,需要考虑是否有任职受雇单位:有,在任职受雇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具体变化点如下表:1、在表述方式上,以“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替代2019年度“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避免了征管争议,同时也与办理申报方式调整相呼应,避免了2019年同时出现的“扣缴义务人”和“任职受雇单位”,统一语言表述,这些表述的变化基本不影响政策执行。2、影响政策执行的变化在于2020年度规定,没有任职受雇单位时增加“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为汇缴申报地,体现了收入与税源归属地相一致的政策。在文件的第十条,我们看到纳税人办理退税,2020年度较2019年度增加了前置条件:2019年度有补税且应该办理汇缴申报但没有办理的,不得办理2020年汇缴退税申报。因为2019年度是新个税法实施的第一个汇算清缴,不涉及以前年度,但2020年就涉及2019年度纳税情况了,也就是我们所看到的第一条的变化:2020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第十条“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所谓首违不罚,指的是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政策依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78号)第十一条)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首违不罚的前提是限期内必须改正,可千万不要第一次多退或少缴税款,都可以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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