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邹某于1997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在每月18日之前发放上月工资,如遇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发薪日向后自动顺延。
2018年2月18日,正逢春节,科技公司决定在节后上班第一天,即2018年2月22日,向员工发放上月工资。
3月1日,邹某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1个月(自1997年7月1日入职起算)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邹某的工资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
那么,科技公司应否向邹某支付经济补偿?如需支付,起算时间从哪天算起?
点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据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将构成“无故拖欠”。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科技公司“工资顺延”支付的行为显然并不属于上述情况,已经构成了“无故拖欠”。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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