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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病历书写规范

一、门诊、急诊、住院病人一律建立门诊病历。

二、病历应使用蓝色(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

三、病历一律用中文填写,力求通顺、准确、简练、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潦草,重要字段不得有涂改。

四、医师签字要签全名。

五、初诊病历书写要求:

1、认真逐项填写表格式病历首页,不可漏项;

2、有就诊日期;

3、有患者主诉、病史、查体;

4、有检查、初步诊断、处置;

5、有医师签名。

六、复诊病历书写要求:

1、有就诊日期;

2、有患者治疗后自觉症状的主诉(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治疗效果、重要检查结果;

3、有病情变化后的查体;有初诊阳性体征的复查;

4、有处置、复诊时间;

5、有医师签名。

七、有药物过敏史者,应在门诊病历首页注明过敏药物名称。

八、病历中详细记录治疗方案,应有药名、剂量、用法、数量。

九、开具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和重要病情交待,病历中要有记录。

十、诊断书写要规范,待查病例要有印象诊断,不能确诊的病例要有鉴别诊断,跨科开药要有相应的疾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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