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封建王朝管辖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 一是比较注意采取自治方式, 即所谓 “以夷制夷”, “以土官治土民”,发挥原有统治机构的作用; 二是保证朝廷在军事上的监护和首领地位。 这些对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有重要意义。
秦代统一六国后, 在全国推行郡县制, 当时南方吴、 越、楚境内少数民族众多, 秦也设立了与中原无异的郡县。 但在川西南、 云贵泛称 “西南夷” 的地区, 秦并不设郡县, 而是派官员驻在那里, 监护各少数民族首领治理地方事务。 这种方式, 可以说是开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 “自治” 的先河。
汉代在 “西南夷” 置郡县, 但采取 “因其故俗以治之” 的方针。 对北方内徙的少数民族, 朝廷设 “属国都尉” 予以管辖, 都尉主要是行使征发、 戍边等军事职能, 各族内部事务,仍由其首领管理。 在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汉代设有西域都护府, 也是具有军事监护性质的机构。 都护以下官员由当地人担任, 但确认是汉的官员。
唐代出现专门管辖边区少数民族事务的行政单位——羁縻府、 州、 郡。 这些羁縻州、 郡均由朝廷委派当地首领充任,中央派副手或由 “正州” 都督府和都护府管辖。
元代朝廷按各少数民族首领所辖地区的大小, 人口多少,分别设置宣慰使司、 宣抚使司、 安抚使司、 招讨司、 长官司等, 授予职务。 这就是土司建置。 其中有少部分是宋代推行的。
明代对土司管理方式更加制度化, 并另设卫所管理, 其性质有如唐宋羁縻府州。
清代中央有理藩院, 掌管蒙古、 新疆、 青藏等地少数民族事务。 地方有将军辖区和办事大臣统领奉天、 新疆、 外蒙古、 唐努乌梁海、 科布多、 西藏、 西宁等地事务。 此外, 云南、 四川还保留部分土司。 清朝的管辖是十分完备的。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