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出了一个新的文件。之前关于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贷是否要交增值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该如何理解这条新政,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在新年来临之际,肖太寿博士为广大学员朋友送来了一份大礼,为大家详细解读了财税【2019】20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对集团企业而言是一项税收政策红利的利好消息。但是在利用该政策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但是要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基于此规定,2019年2月1日之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进行追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基于此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什么是企业集团,理解“企业集团”的概念是适用“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重要前提。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的规定,有关“企业集团”的政策规定如下:
首先,2018年9月1日之后,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必须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而且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其次,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第三,“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的二种正确理解。
一是集团内平等级别的单位之间的横向借贷。例如:企业集团内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内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
二是集团内单位之间的纵向借贷。例如:企业集团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和集团内的一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
第四,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政策适用期限是: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五,非关联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由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只适用与企业集团内(含企业集团)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才免增值税,因此,非关联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企业无偿借款给企业的股东或职工或企业外的个人,等行为都要视同销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例率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六,自然人个人(股东、职工或企业外的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的经济行为,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判断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自然人个人(股东、职工或企业外的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的经济行为,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八条 第(一)项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基于此规定,企业外的个人无偿借款个企业不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股东或职工无偿借款给企业,则要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9年,随着金税三期的强劲登场,国家的税收征管方式也和以前有着天壤之别,加之个税、社保,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出台,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同时伴随着更大更多的税收风险,如何在税收“放管服”时代避免税收风险,降低税收成本?肖太寿博士隆重推出”个税、社保新政下,建筑企业的社保、个税管理之道,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财税风险化解与建筑劳务公司的财税、社保管理之策“课程,为广大企业排忧解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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