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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这56头猪,被法官“盯”上了!


一般在财产纠纷案中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机动车、房产、银行存款居多

但是

这次沁水法院执行的

却是一批生猪!!!!

为什么猪会成为执行的对象?

这些猪将如何处置?

小编马上带大家

去了解这起执行案件

案件由来

陈某与张某原是一对夫妻,后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离婚,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养猪场及生猪归陈某所有,陈某补偿前妻张某人民币4.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方共同的房产也进行了分割。

协议生效后,约定的4.5万元陈某却迟迟没有支付,张某遂于2017年8月向沁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沁水法院受理申请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同时,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陈某银行账户余额5千元,依法予以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人张某。但剩余4万元陈某至今仍未履行。

沁水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查封陈某所有的位于沁水县中村村的房屋及其经营的养猪场及生猪。

执行现场

出发

上午10点,十余名执行法官及法警整队出发

到达

到达现场

向被执行人陈某宣读执行通知

对生猪进行清点

苍蝇有多少只我们没有数,猪有多少头我们可数清了

查封房屋

张贴封条、公告

经过2个小时的努力,中午12点,养猪场清点、查封完毕,共查封生猪56头、房产6间。

本案的承办法官、沁水法院执行员李剑表示,鉴于生猪不同于一般的查封物品,需要场所饲养,所以法院查封后生猪仍由被执行人陈某保管,但不得转移处置。

法院要求陈某限期50天履行,如果50天内全部履行完毕,他们将解除查封;如果仍不履行,他们将依法对这些生猪询价变卖,将卖来的钱款交付申请人。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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