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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的延长不再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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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修改前: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权威观点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

作者:郭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贾玉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牛晓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法学硕士。文章来源:《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网络首发,《法律适用》2022年第5期。

修改前的《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需要延长审限,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可以在原三个月审限基础上再延长三个月。这一规则主要是基于诉讼经济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等考量。而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作了明确限制,只有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方可延长。故《决定》将《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关于简易程序的最长审限问题,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尽管新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可以延长一个月,但为避免片面解读,应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我们采纳了上述建议,将简易程序的最长审限限定为四个月。本条在适用中应当注意: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的延长不再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要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延长,但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第二,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受到客观因素制约的情形,比如,因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结;法院依职权调取关键性证据;需与关联案件统筹协调等。第三,新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可以延长的最长期限,并没有规定报批延长的次数,实践中可灵活掌握,但需要把握的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不得超过四个月(自立案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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