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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质押金、保证金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如果已经向客户开具了建筑服务发票,在开具发票时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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