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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改版出台,是否应该多法合一?

自机构改革后,万众期待的《城乡规划法》修改终于落了地,依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我们先看看改了什么:

修改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法规方面的内容没有大的变化,此法条调整,有可能成为考点。望大家铭记在心)

修改前: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是不是很熟悉。来,先看看一道真题:

2013年法规第24题,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关于建设用地许可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建设用地属于划拨方式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B:建设用地属于出让方式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C: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修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规划条件

D: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这道题,其实就是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出让合同的手续顺序,也是很多小伙伴容易出错的地方,而且出题者就喜欢考这些程序性的先后关系。这道题,B明显是错的。应该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持合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回到这次修改,我们看看修改的作用与意义:

从“应当持”到“取得***后”

修改前,需要向不同主管部门提交多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主管、城乡主管、甚至有些需要林业、发改等参与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修改后,不再提“应当持”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为这些资料,在国土部门、发改部门等内部已经有,不需要单独在提交一次,这是资料提交改为内部共享循环,优化营商环境。

大家关心的国土空间规划、“二证合一”统统都没有,意不意外,惊不惊喜。

那为何这样改?

其一,前面已经提到,是信息共享,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其二,这次不做实质性修改,只是技术性调整的意义何在?这减去12个字,1个标点符号的背后,着实让群众称赞,行政管理方也从文山中解放出来。减去了字,方便了社会,提高了效率。

其实城乡规划主管和土地主管单位二合一之后,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在同一部门就直接发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可以在法律解释上说一声就可以了呢。因为让行政相对人带证件,也是为了验证。现在网上都有,直接在网上验证,各部门都数据共享。立法部门这次没有贯彻“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好像没有积极响应中央的机构大改革,是否是他们在憋大招呢?

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机构改革后,涉及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大变革,需要新立法,大改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来自各方各地的实践,成熟之后再一次大改,就是所谓的“憋大招”。

有破有立,那未来的自然资源部法规体系,是什么样的呢?

“城乡规划”、“土地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4者的法律地位及相互关系?《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要修改,意味着还要保留城乡规划,土地规划2个规划体系。那么“多规合一”就缺少法律前提和基础。

“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依哪部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土空间规划法”?

二是为“多规合一”预留空间。将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

为何不公布《城乡规划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像土地管理法一样。看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还是走在前面的。

总体评价:修法落后于现实。不如多法合一。把城乡规划法升级为国土空间规划法。把土地法、森林法降级为下位法。同时出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因为城乡规划法调整的综合性的对象,所以最好针对其升级。

自资部的法规体系,应体现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置原则。国土空间规划法负责规划编制,审批等,是决策性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负责发证,是执行。第三是国土空间监察法(暂定名)。这三部法组成自资部的部门法的基本法体系。

从这次法律修改来看,今年的注规考试,内容没有大的变化,暴风雨前的宁静,大招之前,大家抓紧时间复习通过注规考试,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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