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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袭警罪适用的几个疑难问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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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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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袭警罪适用的几个疑难问题认定

作者:邱鹏宇(石家庄新华区检察院)


袭警罪是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立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第五款,原因是实践中警察执法权遭受不法侵害的事件多发,因此为加强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的保护,设立该罪。至目前,以袭警罪立案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在实践中其适用依然存在广泛争议,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笔者尝试就司法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袭警罪的主观故意
在警察执法活动中,行为人是否有暴力袭击的直接故意,是袭警罪的关键构成要件,间接故意和过失不宜按袭警罪处理,符合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其他犯罪处罚。在《新华字典》中,“袭击”的意思是“出其不意的攻打”、“突然打击”,可见袭击行为具有极强的主动性和针对性。虽然法律用语不能等同于日常用语,但是根据刑法解释原理,对刑法用语的解释不能超过国民可预测性。无论如何,“袭击”行为都不可能是在放任状态或者过失状态下能够完成的,将“暴力袭击”行为扩大解释至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做法是违反刑法解释原则的。因此,只有当行为人采取措施积极追求“暴力”后果时,才构成袭警罪。例如公安机关在查酒驾行动中,行为人为逃避检查而加速驶离,放任警用设施受损或者警察负伤的,若其目的并非积极追求上述后果,而是为了阻碍警察对其执法检查,更符合妨害公务罪中“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要件,宜按妨害公务罪处理。实践中还存在对一般的肢体冲突等轻微行为以袭警罪处理的,笔者认为并不妥当。虽然一般的肢体冲突同样对民警造成了侵害,但是刑法作为保障法,不应当被首先使用,即使在积极刑法观之下,也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对能够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的,不应动辄诉诸刑法。
二、暴力袭击辅警同样可以构成袭警罪
根据袭警罪的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辅警和正式民警共同履行职务的情况,若在执法活动中,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袭击的方式,对辅警进行踢打、撕咬、投掷、撞击等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有论者认为,根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辅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人员,其本身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只能在民警的指挥下从事辅助执法活动,所以暴力袭击辅警的,不构成袭警罪。但是笔者认为,如果辅警的执法行为具有合法性,则符合袭警罪的主体要件。袭警罪规定在妨害公务罪的第五款中,说明其首先应当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是并不是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权,而是为了维护执法权威和执法秩序。袭警罪同样也是如此,其并非是对人民警察的人身权进行特殊保护,而是维护正常的警察执法秩序。进一步讲,从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至六条中也可看到,当暴力袭警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时,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定罪处罚。第三至六条属于“注意规定”,意在提醒办案人员,袭警罪的本质并不是侵犯警察的人身权利,一旦其目的是对民警人身权利产生严重侵犯,则不再适用袭警罪。因此,当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参与到执法活动中时,其与民警即构成“执法共同体”,辅警的执法活动已经得到授权,若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袭击的方式对辅警实施了《刑法》中所规定的行为,则可以构成袭警罪。进一步而言,在作为一个整体的执法活动中,仅因编制不同就受到不同的司法保护,也不利于法秩序的统一。
三、袭警罪刑事司法政策的把握
袭警罪虽然一般情况下其处罚要重,且根据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等,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但是,该条规定的适用是有严格标准的,且并非每种情形均无适用缓刑或者不起诉的可能。首先,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具有“暴力袭击”的直接故意,前已述及,不再赘述。其次,该条规定中的所有情节均应综合考虑而不是机械适用。以造成民警轻微伤为例,之所以要规定轻微伤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是因为法医鉴定下的轻微伤对民警执法造成的侵害已经很重。但是,只要不是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则适用第一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若犯罪嫌疑人与民警达成了赔偿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说明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否则如果不分情形均适用实刑,无异于关闭了和解的大门,对缓和双方对立关系并无益处。所以要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赔偿谅解情况进行认定。其次,从法条适用的统一性而言,妨害公务罪具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且实践中也有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第五款,其第一档法定刑与妨害公务罪相同,在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袭警罪的缓刑以及不起诉的可能排除在外,否则将造成妨害公务罪适用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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