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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路贷”案件宣判,判决书73页,15名被告人最高获刑17年!


2017年8月1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戴某飞等15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一案,该案系金山区首例“套路贷”案件。


10月24日、25日,金山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2月28日,金山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案情

金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张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成立上海禹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鹏公司”),伙同被告人戴某飞等人,纠集被告人高某、任某等人以借贷为名,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当有被害人向该公司借款时,以双倍甚至更高的金额写借条,并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被害人在虚高的借条、收条上签字,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从被害人处收取费用。


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后,被告人戴某飞等人持虚高的借条纠集或者指使被告人蒋某恒、姚某某、刘某某、沈某等人上门索债,将被害人强行带至禹鹏公司或该公司附近进行非法拘禁,期间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逼迫被害人及家属筹款交钱,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戴某星等人还以虚假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捏造事实,对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禹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以张某某、被告人戴某飞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在本市以上述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飞等14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被告人戴某飞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即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蒋某恒等13名犯罪集团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蒋某东非犯罪集团成员,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予以处罚。


判决

金山法院对被告人戴某飞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同时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来源:金山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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