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浙江]

  浙高法〔2018〕4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3月22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对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行为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达成共识,纪要如下:

  一、行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确属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且未从中牟利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依法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的代购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的行为。

  二、行为人提出系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应当提供具体线索或者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对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代购者向托购者收取必要的交通、食宿等开销,不属于从中牟利。但代购者应当如实供述毒品来源、价格、食宿地点、交通路线、交通方式及具体开支等,提供相关材料,以供核查。

  根据前款查证属实的交通、食宿等证据,证明代购者运输了毒品且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代购者、托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代购者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或者从中截留、获取部分毒品的,应视为从中牟利,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四、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并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浙江检察网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干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汇编(2016,21万字)
资料|2008-20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完全目录(共341件)
浙江省刑事司法规范性文件总览(1999-2015)
内蒙古公检法《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
新法速递!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
【地方司法规范】浙江高院等印发《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