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9刑初3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朝玺,曾用名宋世果,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竹山县。1992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3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5月25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在湖北省襄阳监狱服刑期间,因涉嫌犯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解回。现羁押于陕西省旬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辉,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朝玺犯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斌、代检察员吴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朝玺及其指定辩护人曾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2月份,被告人宋朝玺从湖北省竹山县城乘车至陕西省旬阳县。2月22日中午,被告人宋朝玺在旬阳县城区高家沟林特局家属楼二单元6楼1号撬门进入被害人汪某1家,从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盗走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1发(枪号2101****,弹匣号P1251****,枪套上、枪弹夹内共有11发子弹)、现金4450元。回到湖北家中后,被告人宋朝玺用切割机将手枪上的枪号磨掉,并将枪支(含子弹)藏在家中一大衣柜内,所盗现金被其全部挥霍。
2001年4、5月份,被告人宋朝玺考虑到自己长期在外流窜作案,便找到姜某1(已过诉讼时效,不予追究),将枪交给姜某1保管。后该枪被姜某1之父姜某2发现丢弃。
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朝玺,撬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在看到枪支后又实施了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财物的损失,同时侵犯了公共安全,违反了国家对枪支、弹药管理的相关规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264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枪支、弹药罪和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朝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宋朝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宋朝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份,被告人宋朝玺从湖北省竹山县城乘车至陕西省旬阳县。2月22日中午,宋朝玺在旬阳县城区高家沟林特局家属楼二单元6楼1号撬门进入被害人汪某1家,从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盗走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1发(枪号2101****,弹匣号P1251****,枪套上、枪弹夹内共有11发子弹)、现金3000元。回到湖北家中后,宋朝玺用切割机将手枪上的枪号磨掉,并将枪支(含子弹)藏在家中一大衣柜内,所盗现金被其全部挥霍。2001年4、5月份,被告人宋朝玺将枪支交由姜某1(已过诉讼时效,不予追究)保管。后该枪被姜某1之父姜某2发现丢弃。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实,2001年2月22日11时20分,旬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蔡某1电话报案,称11时许下班回家后发现大门被撬,家中4000余元现金、丈夫汪某1一支六四式手枪及9发子弹被盗,旬阳县公安局于2001年2月23日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宋朝玺身份情况。
3、竹山县人民法院(1992)竹法刑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宋世果(宋朝玺)于1992年3月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1996)将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宋世果(宋朝玺)于1996年10月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宋朝玺于2013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刑更191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宋朝玺于2016年5月25日经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
4、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法)鉴(痕迹)字[2017]15号手印鉴定书载明,送检的检材和样本:①现场勘查在汪某1家卧室梳妆台抽屉上用银粉显现照相提取手印一枚(编为2017H15-1号检材);②犯罪嫌疑人宋朝玺十指指纹捺印样本一份(编为2017H15-2号检材)。鉴定意见:2017H15-1号检材与2017H15-2号检材右手拇指指印同一。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旬阳城关镇林特局家属楼,中心现场位于林特局家属楼二单元6楼1号。该房东墙安有简易外开防盗门,门呈全开状,该门上距地面110cm处安有绅士牌防盗锁,锁体完好无损。该门内装有250cm×85cm的单扇木质内开门,该门为木质包装门,门面上有“6-1”门牌号。该门北门框距下沿97cm处安有固力牌球形门锁,锁鼻缺失,锁鼻根部木块脱落,由此向下20cm至地面的门框上有12处1.0cm压痕,门框内木质包门条外露,相应的门体上门锁完好,锁体与门边沿部位有3.5cm×9cm的包门板缺失,门体上与门框相应部位有12处压痕。由该门进入为汪某1家客厅,该屋北门框向北10cm距东墙20cm的地面上有60cm×40cm范围掉落有包门板碎块,木屑及锁鼻、螺丝钉(已提取)。客厅西头为南北两间卧室,南间为汪某1夫妇的主卧室,该屋距东墙18cm靠南墙地面上放一140cm×160cm×43cm栗色三屉两柜梳妆台,台下东屉打开24cm,该屉无锁,内放64子弹一盒,内有22枚64子弹及票据等杂物,该屉上沿有新鲜汗液指纹一枚(已提取)。中屉被打开2cm,该屉锁呈关闭状,锁上沿及梳妆台下沿有1.0cm的撬压痕,该屉锁完好,该屉内放白金戒指,黄金项链及一18cm×9cm的红色万里马皮夹(已提取),打开皮夹内无物。该屉为手枪存放处,屉内放有碟片,票据等杂物。汪某1家大门外向北400cm的楼梯西北拐角处斜放有五块木板,板下的杂物堆内有两把33.5cm的红把燕山牌200×8的平口螺丝刀(已提取)。
6、物证:螺丝刀1把、螺丝钉1颗、锁片4块、碎木屑4块。
7、被害人汪某1陈述,2001年2月22日早上7时30分,他从家里开车上班,11时04分他妻子打电话说屋里门被撬了,他就赶紧叫妻子看被盗了什么东西,他妻子说抽屉里4000元现金不见了,存折也不见,让他去银行挂失。他就去银行挂失存折,他又给妻子说让打110报警,并让看抽屉里的枪在吗,他妻子说枪也不见了。被盗的现金大约三四千元;手枪是六四式的,弹夹有四发子弹、枪套上有五发子弹,枪套是六四枪普通套,枪号是2101****。
8、证人蔡某1证实,2001年2月22日中午11时许,她从单位回家,发现家中第一道铁门敞开着,第二道木门在关着,但没有关紧,又发现门下有一些木屑,她推门进屋发现门被撬,卧室门开着,走进卧室发现梳妆台中间的抽屉敞着,抽屉内装的大约4450元现金不见了,她就打电话给汪某1说明情况,让他赶快回来,汪某1叫她给“110”报警,接着汪某1打电话回来问枪是否在,她一看枪也不在了,当时给汪某1回电话说枪也被盗了。
9、证人陈某1证实,借用手枪由所长签字后才能使用,内勤保管,具体情况内勤知道。
10、证人王某1证实,他们单位共有三支枪,两支五四式手枪一支六四式手枪,中途杨关锋把一支五四式手枪交给她,陈某1也交了一支,她就放在保险柜里了,地区来检查时还放在保险柜,检查后又有别人用,登记本上有记载。六四式手枪她一直没有见过,那把手枪是所长汪某1拿着。登记本上反映2月10日、2月21日汪某1借枪的记录是假的,是2月22日下午六七点,汪某1找她补的。
11、证人姜某1证实,2001年的一天,他朋友宋朝玺到他家玩,宋朝玺说自己有一把手枪,要放在他那里,然后从身上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装了一把手枪,带着黄色皮质枪套,弹夹里面有五六发子弹,另外枪套上有几发子弹,那把枪是一把真枪,黑色的,大概有十几公分长,枪身上有磨损过的痕迹,宋朝玺说其把枪号磨掉了,他接过来看见枪身上确实有些摩擦过的痕迹,宋朝玺说把枪放在他家,他就答应了。宋朝玺走后,他把枪放在卧室的一张书桌抽屉里。宋朝玺当时说“搞了”一把枪,应该是偷了一把枪,当时宋朝玺到处盗窃。他没有使用过这把枪,这把枪后来被他父亲处理掉了,他父亲是在整理房间时发现的,他听父亲说他的屋里尽搞些乱七八糟的东西,其已经给他处理了,他也不敢问。他藏枪的事他母亲和妻子都不知道。宋朝玺出狱后,问过他枪的下落,找他要过两次,他说被他父亲拿去处理掉了,宋朝玺就信了,后来不再找他要了。
12、证人陈某2证实,2017年4月28日晚,姜某1的姐姐姜某3给她打电话,说姜某2给其提过关于枪的事情,父亲跟她说过姜某1胆子真大,这样的东西还能放到屋里,简直害人嘛,最后父亲把那只枪拆成零件扔到河里去了。
13、证人罗某1证实,姜某2以前在竹山县宝丰镇当过武装部长,乡镇武装部原来配枪,1986年就收回武装部军事科统一保管,他们县武装部没有六四式手枪。2001年以后没有谁缴来过六四式手枪。
14、被告人宋朝玺供述,2001年正月,他从竹溪县坐公共汽车来到旬阳县县城,在一个小旅馆呆了两天,后他转到一个家属楼,上去后发现那家是钢筋棍防盗门,里面是木质门,他敲了几下没有人,就用随身带的起子把门撬开,从客厅进入主人卧室,卧室里有大衣柜、三个抽屉的桌子、一张床,他就用起子撬开了桌子的抽屉,发现里面有一把六四式手枪,三四千元现金,具体多少忘了,他都拿走了,出门后把撬门用的两把起子丢在了楼梯间的杂物堆上。他坐汽车到安康,又换乘火车到十堰市。那把手枪是六四式,黑色的,长十公分左右,手枪弹夹里面有子弹,枪套上也有子弹,子弹一共11发,枪套是皮子的,棕黄色的。他没有使用过这把枪。他用的起子是两把,长20多公分,是木把的。他当时把枪带回家,放在他家卧室的大衣柜里。2001年3月份,他朋友姜某1到他家玩,他把枪拿出来给姜某1看,并对姜某1说他这次出去弄了这个东西回来,放在自己这不安全,要放到姜某1家去,姜某1答应了,接着他俩一起到姜某1家里,他把枪交给姜某1。2002年他入狱后,姜某1去看过他,他问那个东西呢,姜某1说其父亲发现后将枪丢掉了。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朝玺采用撬门入室方式,窃取军用枪支1支、军用子弹11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朝玺犯盗窃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宋朝玺在旬阳县盗窃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量刑幅度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的规定,本案追诉期限应为五年。被告人宋朝玺于2001年2月22日在旬阳县作案,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后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指纹信息比对确定宋朝玺为犯罪嫌疑人,其间虽因宋朝玺又犯罪导致追诉时效中断,但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而公诉机关亦未提供被告人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行为的证据,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故被告人宋朝玺所犯盗窃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朝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宋朝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宋朝玺于2001年2月22日在旬阳县作案后潜逃,后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湖北省襄阳监狱服刑,其间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7日采用指纹信息比对确定宋朝玺系旬阳县枪支被盗案的犯罪嫌疑人,并于同年3月27日到襄阳监狱对宋朝玺讯问,宋朝玺如实供述其在旬阳县盗窃枪支、弹药及现金的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宋朝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朝玺犯盗窃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宋朝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左小宁
审判员  张教辉
审判员  朱丹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小静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转载]美国买枪如同超市里买棵白菜
实拍美国枪店
对白宝山案件的沉思
智能手表控制的智能手枪,没表就不能开枪
世界上的奇葩枪支,有款被改造的奇丑,有的方便像手机一样带出门
世界知名五款枪支, 每款枪支都是性能优异, 都是武器中的经典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