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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权、听证制度、重大事项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行为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的一种方式,不仅要保证其实体公平,更要保证程序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今后的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以下程序性要点需要着重把握:

一、新《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变化

新《行政处罚法》中,对于行政处罚程序主要修改了以下方面:

1、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新增重大事项法制审核制度;

3、延长行政处罚案件办结期限;

4、扩大法定听证的范围;

5、延长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期限。

二、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容易忽视的程序与注意点分析

1、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在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2008)行终字第1号】中,行政机关未依照上述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具体的行政处罚过程中,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等,告知书中会载明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以及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且按有关规定签收送达回证。行政机关应当在送达之后至少给当事人保留行使申请陈述、申辩权的期限,如过期限行政相对人依然未申请陈述、申辩,此时行政机关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没有对行政相对人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可能会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大大降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公信力。

2、听证程序中容易忽视的注意点

(1)法定听证事项范围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相较于旧《行政处罚法》,对于法定听证的事项,法律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其中新增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情形。法条新增内容扩大了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听证事项的范围,也充分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因此,行政机关在以后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对于法定听证事项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保证对其充分告知听证权利。

(2)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时间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新法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从原来的三日改为了五日。因此,行政机关需要注意对行政相对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其没有申请听证的,才可以进行下一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则,会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风险。

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准确把握法定听证的情形与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期限,保证不出现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情形却未向其告知听证权利,更不能出现行政机关在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听证权利后未满期限时径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告知书后,当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注明“不申请陈述、申辩”或“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此种情形属于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应当留足一定期限给行政相对人申请陈述、申辩,不能直接当场放弃权利。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不仅要保证行政处罚在符合法定听证的情形下,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了听证权利并且其申请权利时也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更要保证行政处罚在不符合法定听证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依然向其告知听证权利的,只要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按规定举行听证会。否则行政机关极有可能会因程序违法被行政复议或诉讼。

3、新增重大事项法制审核制度需要注意的事项

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其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法制审核,如有重大事项而为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于重大事项法制审核,行政机关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1)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但在实践过程中,通常会出现行政机关并未设置法制审核机关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新《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决定作出前新增了法制审核的要求。对行政机关来说,看似增加了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实际上大大减少了行政机关因轻易作出处罚决定而可能面临的被复议、被诉讼的法律风险。因其中规定的重大事项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等,因此在此明确规定了法制审核的内容,不仅大大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保证对行政机关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性。对于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有积极作用。

三、结语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实现。程序正义是保障人权、提高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方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与实体是同等重要、相辅相成的,行政机关切记不可为了实体公平而忽略程序公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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