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合同研究之五:引言、鉴于条款应当少说废话

引言、鉴于条款在实务中被很多人认为是套话和开场白,有的在引言、鉴于条款中罗列一些类似于“声明”“保证”之类的表述,试图给人以“专业”的印象。但实际上,引言、鉴于条款并不是为了客套和卖弄,而是为了清楚地界定交易事项,明确合同目的,这对纠纷的解决非常重要。

试看以下几份合同

合同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对其合法拥有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条款存在的问题是:

(1)不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难道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不适用于本合同?显然不是!法律法规是客观存在,强制性规定是必然适用的,选择性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不进行选择,并不会因为单纯引用了法规名称而得以强制适用。因此,类似于“根据XX法的规定……”这种表述就是多此一举。

(2)“平等自愿、充分协商”是合同法对合同磋商的基本要求,是合同签订的必经阶段,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此类表述是对法律规定的重述,没有实质意义。

(3)“甲方对其合法拥有的××收费公路权益”实质上是想通过这段话让甲方对其权益作出声明和保证。但乙方不会仅仅因为甲方的声明和保证就和甲方签订合同,而是会进行尽职调查。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权利凭证和走访调查,确认甲方不具有主体资格,就不会和甲方签订合同。如果确认甲方权利合法,此类表述就属多余。

合同二

鉴于:甲公司系成立于2006年12月19日,一直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注册资本1000万元。

这段话对甲公司主体资格的描述是多余的:

(1)签约时,对甲公司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已经完成,甲公司的成立时间、认缴注册资本、实收注册资本、是否存在被吊销、被撤销的情形,都会在尽职调查中得出结论,如果甲公司的主体资格存在重大问题,根本不可能进入签约阶段,双方既然能签约,就说明甲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存在问题,或者即使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双方合作。

(2)这段话对甲公司主体资格的结论性描述,是对截止到合同签订时甲公司状态的描述。合同签订以后,进入履行阶段,甲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会发生变化,在签约时是未知的,这种结论性描述也就失去了意义,它不能替代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对甲公司主体资格的关注(是否存在被撤销、吊销等影响主体资格的情形)。

合同三

鉴于:甲公司签订本合同并出让合同项下资产,已经取得上级机关批准/授权,签署本合同是出让方合法有效的行为。

上述鉴于条款的问题是:

(1)甲公司是否具有处分权,与合同文本是否进行表述无关。如果甲公司有处分权,这段表述就是多余的。如果甲公司没有处分权,也不会因为合同多了这段表述,就使原本没有处分权的甲公司真的具有了处分权。

(2)合同应合法,这是法律的要求。合同应有效,这是当事人的追求。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并不是当事人能够自行决定的。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使合同文本中作出此类声明,也不会使合同免于无效,否则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没有意义。

合同四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不存在质量缺陷并符合乙方的运营要求。

该引言中的此表述无实质意义!试问:是不是不作类似的表述,甲方就可以提供有缺陷的产品?就可以提供不满足乙方运营要求的产品?

以上引言、鉴于条款中的表述均属多余,应当予以删除。那么,引言、鉴于条款有什么作用,应当作何表述呢?

我们认为,合同中的引言、鉴于条款是明确合同目的,分清责任界面,消除合同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简约、明确的原则予以表述。

简约原则

任何语言的表述都需要一定的过渡或者引言,否则显得突兀,但应当将“少说废话”作为原则。如果合同表述时需要一定的“废话”作为过度,就像接电话时的“您好”之类的引言一样,那么应当将其压缩到最小限度。无意义的表述,应当尽量删减,无需拘泥于所谓的范本或者规范。

明确原则

明确责任界限,排除合同风险

如果交易标的存在物理属性或者权利属性方面的瑕疵,应当予以披露,预防发生纠纷时给对方以口实。

例如:出售的房屋存在屋顶漏水的缺陷,在买卖合同中对此现状予以披露,并明确现状与交易价格的关系。如果不披露,交易完成后,买方以房屋存在瑕疵为由主张违约责任,则卖方很难推卸责任。

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可能引发的责任承担

合同可以对合同签订的背景进行适当交待,排除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例如,交易是否涉嫌犯罪,监管部门大都是事后介入。监管的过程就是从结果推导当事人的真实经营意图,监管部门会重视证据,而轻视当事人的辩解。事后介入的特点,造成了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不信任。为了避免这种不信任带来的理解偏差,很有必要在合同中通过引言、鉴于条款适当的描述交易背景,界定风险承担的主体。

明确合同签订的先决条件

合同各方签订合同往往有着特定的缘由,引言、鉴于条款往往担负着记载合同签订来龙去脉的功能。

例如:甲公司借款5000万给乙公司,但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且只有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合同才能生效。在借款合同的引言、鉴于条款中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互为条件的背景说清楚,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执。

因此,引言部分可以表述为:“丙公司与甲公司X年X月X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丙公司以其自有的XX房产设定抵押,作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借款的担保,此抵押合同的签订生效是本借款合同签订生效的先决条件。在先决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甲公司同意向乙公司出借人民币5000万元。”

明确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涉及当事人签约及履约的必要性,履约阶段出现合同目的实现的障碍,则意味着必要性的丧失和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争议往往不在于是否应当解除合同,而在于什么是合同目的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引言、鉴于条款对此予以明确,则守约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会得到有效保护。相反,如果不加约定,合同解释时需要增加一个“探究合同目的”的环节,然后,在清晰的合同目的基础之上,再去解释合同语言。但毋庸置疑,合同目的属于主观范畴,要探究合同目的就无法脱离探究者的主观判断,有主观判断就有可能会悖离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因此,明确合同目的才能有效降低这种风险。(完)

作者:崔瀚文,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 军,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研究系列文章: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鉴于、引言」条款,你用对了吗?
律师法务必备:对合同审查法律问题的最全整理 | 无讼阅读 | 无讼阅读
合同解释规则:从《合同法释义》到最高法典型案例
诚信与目的解释方法在争议条款解释中的具体应用
法律:民法典反复强调的合同条款是哪一条?怎么写才准确?
我滴个合同啊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