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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与相关概念分析

见义勇为与相关概念分析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胡志鑫律师

1、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动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1)管理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2)管理人主观上须有自愿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意思;(3)管理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对比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因管理包含了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是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的,但是见义勇为行为又不等同于无因管理行为,见义勇为只是无因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行为表现主要体现出其“勇”的特征,例如:甲的羊群中跑来乙走失的两头羊,甲代为饲养,这就是典型的无因管理,实施此种管理行为并不需要任何勇气。而如果是与甲没有任何关系的乙不幸失足跌入湖中呼喊救命时,甲挺身而出跳入湖中救人则是需要很大勇气的,这就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而不是无因管理。因此,和一般的无因管理相比,见义勇为对国家、对社会更为有益。鉴于二者的这一区别和作用,很有必要将见义勇为从无因管理中分离出来,适用特殊规范加以规范、调整、奖励和保护。当然,在认定不了见义勇为情况下,对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应当用无因管理进行调整和规范。在其行为既符合无因管理而又符合见义勇为时,一定要首先适用见义勇为规范,以保证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时而又有效的救济,切不可将见义勇为等同于一般的无因管理。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对于同时构成无因管理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关机关是依照民法无因管理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笔者认为,既然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应当将见义勇为从无因管理中分离出来,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进行专门保护,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再考虑是否适用无因管理。
2
、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专指性质严重、程度强烈、危险性大,带有直接进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出于防卫的意图;(4)防卫对象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5)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通过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得知:除了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之外,其它的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但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只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为了本人利益的防卫行为无论如何不能构成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专门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且只能针对违法犯罪者本人实施防卫,见义勇为行为除针对违法犯罪之外还针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既可对人,也可对事。
正当防卫规定在我国刑法中的主要作用在于用于区分罪与非罪、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规定在民法中的主要作用在于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对正当防卫者的奖励、保护和救济等措施,刑法和民法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将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进行区分,其区分原则要坚持:对于符合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行为,一定要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在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后,可同时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保护、奖励和救济。只有这样,才能使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从而更好地鼓励人们去实施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行为。
3
、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采取的损害另一种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要件:(1)必须有危险发生;(2)危险正在发生;(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5)避险所牺牲的利益不得大于或等于保全的利益;(6)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通过对比和分析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可以得知:除了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其它权利所实施的紧急避险之外,其余的紧急避险行为也都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可见紧急避险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它和见义勇为是交叉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为了本人利益的避险行为无论如何不能构成见义勇为;紧急避险所牺牲的利益不得等于或者大于保全的利益,见义勇为所损害的利益则允许大于或等于保全的利益。
同正当防卫一样,刑法对紧急避险行为作出规定的主要作用也在于区分罪与非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民法中,虽然对紧急避险行为的规定比正当防卫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人可以向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或受益人主张权利,但对行为人因避险行为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仍没有有效的保障和救济措施。因此,仍有必要对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加于区分,同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认定原则一样,符合紧急避险又构成见义勇为的,一定要认定为见义勇为,同时可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进行保护和救济。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尤其是人民法院只有从见义勇为者的合法利益出发,准确区分和认定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才能有效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的再次发生,激励见义勇为风气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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