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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浅议


    论文摘要 近年来,在刑事案件中存在一定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案件,翻供成为了司法程序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研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特点、意义、原因,有利于找到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从而减少翻供现象,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维护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翻供 侦查 审判 
    先看一起案例:犯罪嫌疑人甲在侦查阶段的前三次供述中基本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自第四次供述开始一直到法院审理阶段,甲对自己前面的供述予以否认。甲的前三次供述,供认自己在乙找到甲要求购买毒品时,甲随即联系丙要求其提供毒品300克,并将部分毒资打入丙指定的账户中,当丙将毒品交付于甲时,甲再将剩余的毒资当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丙。后在甲、丙进行第二次交易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毒品100克,第二次贩卖毒品的款项未支付给丙。因为贩卖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第一次交易的数量300克只有丙供述和甲的前三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甲于是产生了侥幸心理,从第四次供述开始否认存在第一次毒品交易,说因为丙要购买房屋向甲借款,所以通过银行账户向丙汇了款项,并对第二次交易供述说不知到丙找甲是进行毒品交易,也不知道丙是带着毒品来找甲。 
    在刑事案件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形。有的是在侦查阶段进行不一致的供述,有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的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当庭翻供,不一而足。本文拟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问题进行探讨。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证据之一,对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处以刑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翻供是犯罪嫌疑人对原先口供的推翻代之以新的口供。虽然犯罪嫌疑人翻供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很大的消极作用。翻供往往会阻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误导侦查、审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的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过法律的制裁,造成司法不公正。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有很多,不仅有外部因素的影响,还有犯罪嫌疑人自己心理作用的引导,甚至可能是办案机关的失误给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每个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不一样,形式不一样,特点不一样,这就增加了翻供的复杂性,使得翻供成为了让办案人员头疼的问题。那么如何预防翻供和翻供后应如何应对,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翻供的概念及其特征 
    要清楚地了解翻供的概念,就应该先明白口供的概念,因为翻供是以有口供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无从谈起了。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或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供述和辩解同为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言词证据,对于发现、收集、核实其他证据以及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种观点认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后,又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来的供述的一种现象。豍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既然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两部分,那么翻供就不仅仅是对供述的推翻,而应该既包括对供述的推翻,也包括对辩解的推翻。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也叫翻供。下面就对翻供的几个特征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以使翻供的概念更加明确。 
    (一)翻供的主体 
    翻供的主体不仅包括在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对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的称谓。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他们都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因此都可以是翻供的主体。翻供的主体不包括没有被立案和刑事追究的人,例如在所属单位审查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而后被立案侦查时又不承认犯罪的,不能被认定为翻供。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罪犯也不能成为翻供的主体,例如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有罪,庭审已经结束,而后又声称自己无罪,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要求上诉的,那不是翻供,而是翻案。 
    (二)翻供的基础 
    翻供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已经做了供述或者辩解,并且其供述或者辩解已被侦查人员以询问笔录或者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的初查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而在立案后又否认自己原先所说的一切,那么也同样的不能视为翻供;作为证人时在别的案件中承认罪行,在案件被立案侦查后又否认的也不能视为翻供。 
    (三)翻供的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翻供。 
    1.在侦查讯问阶段翻供:在侦查的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在陌生的环境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可能会因抵抗不住侦查人员的缜密的讯问和心理攻势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侦查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在犯罪嫌疑人渐渐熟悉环境,并摸透侦查人员的讯问套路后,往往会推翻之前的供述,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2.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一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跟侦查人员接触了很长一段时间,一定对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整个案件的情况也有了大概得把握,并且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所以仍然心存侥幸,希望能够通过翻供躲过法律的制裁。 
    3.在审判阶段当庭翻供:在庭审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抓住刑讯逼供这一救命稻草,诬陷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从而否定原口供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手段做最后的挣扎,对通过翻供逃避法律责任抱有最后的幻想。 
    (四)翻供的形式 
    翻供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推翻原来真实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虚假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一个案件中口供对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深知口供的重要性,因此常常将口供作为他们减轻刑罚甚至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巧妙的利用翻供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 
    2.推翻之前虚假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代之以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为受不了侦查人员施加的身体和心里上的压力而被迫做出虚假的有罪的供述,而在审判时因不忍白受冤屈而翻供,做出真实的供述。 
    二、翻供的影响 
    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只有消极作用没有积极作用,本文认为这是片面的想法。翻供既有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作用。 
    (一)积极意义 
    一般认为,口供有以下两点积极作用:“一是印证作用,即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确认案件事实;二是引导作用,即引导出为侦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尚未掌握的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竖翻供也是一种口供,所以翻供也应该具有口供的积极作用,侦查人员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原先的供述和翻供后的供述之间的矛盾点,并且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找到突破口,从而侦破案件。本文认为,翻供也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自己权利的表现。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谁都不能剥夺,而在很多时候,办案人员可能违反法律程序、利用职权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的供述,这就侵犯了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同时也触犯了法律,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不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在犯罪嫌疑人推翻虚假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代之以真实的无罪或罪轻的供述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可以真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实现司法正义。 
    (二)消极意义 
    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是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逃避法律责任,采取翻供的手段与办案人员周旋,企图破坏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扰乱审判人员的视听,从而达到脱罪的目的。一些有经验的犯罪嫌疑人都有反侦查和与办案人员周旋的能力,他们善于运用多种手段打乱办案人员的工作节奏,给办案人员错误信息,引导办案人员向错误的方向追查案件,翻案就是他们常用的手段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翻供的消极作用就表现为破坏侦查人员的侦查行动,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侦查、审查和审判,增加诉讼成本,扰乱诉讼程序,挑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容易翻供的案件 
    虽说任何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有翻供的可能,但是有些案件更容易让犯罪嫌疑人翻供,这些案件有: 
    (一)证据不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 
    有些案件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那么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会有恃无恐,他们心里会想:反正你们手中没有掌握充足的证据,那么我所说的是真是假你们也就不清楚了。他们就抱着这样的心理,跟办案人员周旋,一会儿老老实实的供述,一会儿又推翻之前的说辞,换另一种说法,一会儿承认自己说的是真的,一会儿又否认自己所说过的话,让办案人员不知他所说的哪句真哪句假,让办案人员乱了阵脚,从而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二)惯犯、累犯作案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 
    有惯犯和累犯犯罪的案件,更容易翻供,也可以说经验丰富或者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更容易翻供。惯犯和累犯,都有过犯罪经历和被侦查、审查和审判的经历,因此积累了一些和办案人员斗智斗勇的经验。他们对办案人员的办案手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办案人员的心理也能大概了解,因此,他们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讲真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翻供却不会露出破绽,他们知道案件的哪个部分可以如实供述,哪些情况必须守口如瓶。因此,本来从他们口中得到真实的供述本来就很困难,在他们又翻供的情况下,侦破案件更是难上加难。 
    (三)共同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 
    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有同案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归案的情况下,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就会想:反正还有人没有归案,那我将罪责推到没有归案的人身上,办案人员也查不清我说的是真是假,也就没法定我的罪了。因此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还有人没有归案之后,就可能推翻之前的供述,将罪责都推到未归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身上。 
    (四)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 
    取保候审为犯罪嫌疑人打听案情,托人情,找关系,打听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打听来的消息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旦犯罪嫌疑人打听到有利于自己的情况,心理有了底,那么在以后的审讯过程中,就会推翻以前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代之以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五)经济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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