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治社会不可无律师,更不可缺少具有正义感和智勇双全的律师。律师的尊严应是坚持公平正义、秉持法律良知;敢于在逆境中坚定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随意妥协;只唯证据坚持主张、敢于监督法官检察官、勇于抗压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或许觉得律师厌烦,然而这正好说明了律师的尽职尽责,律师的作用就是要让公安司法人员有被掣肘感,从而推动公正的实现。可见,律师在法治中的作用也是无可替代的,没有律师的监督和抗辩,将难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难以保证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难以保证所有司法行为都能遵守规矩,更是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安司法部门或法律人之间也应相互维护尊严,切忌互相推责,甚至互相诋毁,那样做不但有损对方名誉,亦自损名誉,最终的最大受害者则是大家所共同的司法权威和法律权威。当然,说相互尊重并非不要监督制约,而是建立在监督制约基础上的尊重,这里指的是不要相互作恶意的名誉损害。
总之,在法治道路上,每一类法律人都不可或缺,其尊严也都至关重要,应当努力维护好。至于如何维护,正如上面所说,必须要找准矛盾的主次方面。尊严其实就好比做人的面子,俗话说得好,面子是自己挣来的,而不是别人给的。从这句话就可悟明白,那就是先要自尊,后才能被尊重,这很重要。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社会的法治观念尚未完全树立、法治环境还不够理想的情况下,法律人不论是想坚持自尊,还是想得到被尊重,都不容易,总是受到不少困扰。比如,还存在着不少藐视法律、藐视法庭裁判的行为,也还存在着肆意辱骂和殴打司法人员的行为,甚至还存在着随意驱逐律师出法庭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严重地损害了“尊严”二字。
然而,我们应该明白,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只要牢记使命、初心不改,朝着既定目标继续努力奋进,一切皆有可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