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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猛(律师):刑事辩护的角度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

【刑事辩护的角度】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

 

【刑事辩护的角度】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

 

2017729上午,厦门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在厦门宾馆明宵厅举行了“金融犯罪与刑事辩护”实务讲座。讲座由具有十年刑侦经验和多年重大案件辩护经验的江西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廖军民律师主讲。

 

本次讲座的最大亮点,在于廖律师提出的从“鉴真制度”角度进行辩护,通过鉴真,让物证、书证存疑,以其“战略威慑力”,争取从轻处罚,甚至是更好的结果。

 

【刑事辩护的角度】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

 

1、鉴真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是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化。

 

——从四要件、三阶层,到鉴真,需要引起重视。

 

——鉴真规则,意在“确认真实性”。

 

注释1--“四要件”:(通说地位--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即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注释2--“三阶层”:(学术探讨,司考现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该当性——<亦称要件符合性,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具体而言,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违法性——<判断标准: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有责性——<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过失等方面考察>组成的三阶层递进式。

 

注释3:(刑法领域的第三种犯罪论体系)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将犯罪成立的条件分为犯意、犯行。

 

2、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法;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存在一种假设,办案部门提供的证据,有可能作假。比如,调包。因此,会涉及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3、物证

 

1)物证(实物、痕迹),通过3点来证明事实:第一、物质属性;第二、存放的“位置”;第三、外观和形状。

 

2)常见的痕迹:手印、足印、轮胎印、工具痕迹、枪痕、整体分离痕迹(整体物在外力的作用下造成分离,被分离的断端上所形成的痕迹)。

 

4、书证

 

——书证,通过文字、符号、图形(图表、公式),以“内容”来证明事实。

 

5、(刑诉)1996  VS   2012 

 

(一)物证、书证      (一)物证

 

                          (二)书证

 

(五)鉴定结论        (六)鉴定意见

 

6、制度依据(鉴真--同一性)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

 

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

 

第九条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

    (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

    (三)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鉴真方法

 

1)对“特定物”独特性的确认;(辨认、鉴定)

 

2)对“种类物”保管链条的证明。(完整性、同一性、真实性)

 

    ——提取人、保管人,出庭接受质询。

 

    ——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封条封存。

 

    ——保管链条断裂,可能导致栽赃陷害。

 

8、鉴真与鉴定

 

1)鉴真(大概念),是鉴定的前提。

 

2)鉴定,是鉴真的一环。

 

9、战略威慑

 

——通过鉴真,让物证、书证存疑,达到从轻处罚的结果,或者更好的结果。

 

10、细看照片

 

1)现场方向照;

 

2)概貌照;

 

3)重点部位照;

 

4)细节照。

 

——拍照的时间(光线),是否一致?照片内容,是否一致?据说,渔民的打结习惯,与常人不同。

 

11、鉴真制度的三大突破

 

1)电子数据概念法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电子数据,容易篡改。

 

——讯问视频,要求一个角度拍摄,连贯,不能中断。

 

2)双重鉴真(双向)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A外部鉴真

 

B内部鉴真

 

3)鉴真不能规则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第二十七条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附录--讲座笔记】

 

1、金融犯罪,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强。较之职务犯罪,辩护空间更大(立法的盲点、空白),更易有成就感。此类案件,一般由刑二庭审理。

 

    有些罪名罕见,比如: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江西鄱阳李华波贪污案)。

 

    2、金融类案件,能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一般不动用刑事手段。

 

3、目前,在中国,金融犯罪有38个罪名;有“诈骗”字眼的罪名,10个。

 

4、金融犯罪,一般而言,首先是行政犯。

 

5、自体恶(自然犯)与禁止恶(法定犯,比如洗钱罪)。

 

6、金融领域的乱象:校园贷(裸贷)、P2P(跑路)、上海大大集团(理财公司骨牌效应)......

 

7、目的犯:以“目的”为构成要素的有4个(高利转贷、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

 

目的,一般通过“口供”来直接证明。

 

如何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显示,一般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比如,有没有归还能力?有没有逃跑?有没有挥霍?有没有抽逃、转移?有没有隐匿账目?有没有交代资金去向?)

 

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34.52亿)——2013712日执行死刑。据说,此案是最后一个因集资诈骗执行死刑的。

 

8、证监会“认定函”,如何质证?

 

1)申请出庭;

 

2)提起行政诉讼;

 

3)审查鉴定资格。

 

9、如何质证?(找依据,找法条)搞清楚证据的“种类”,找出法律规定条文,看看违反了哪一条。

 

10、排非:(1)非法证据;(2)瑕疵证据。

 

11、法官,也需要一个培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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