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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杜凯律师
入户盗窃的相关规定
---杜凯律师
【案情】
被害人唐某在集镇上经营了一家电器店,被告人郭某(现年24岁)是店主唐某儿子小唐的朋友,常来店内找唐某儿子小唐聊天,电器店的营业厅和卧室相连。2013年5月15日17时许,郭某在被害人唐某的卧室喝茶时,趁无人之际将卧室床头柜的7500元现金盗走。【本案争议焦点】
郭某的行为是否为入户盗窃,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杜凯律师观点】
杜凯律师认为:郭某的行为不是入户盗窃,应当按照一般盗窃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1 、郭某的盗窃地点不是“户”。 对于“户”的认定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将“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本案中,被害人在集镇上开的电器店与其卧室街道边上,被害人唐某的家是集家庭与经营为一体的处所,被盗现金处为与电器店只有一门之隔的卧室,且案发为营业时间,该院落不应该理解为“户”。
2 、被告人郭某不具有“入户”的非法目的性。“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因与电器店的儿子小唐聊天经常到被害人家,其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 、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未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从入户盗窃侵犯的客体来讲,不仅要侵犯财产所有权,也要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本案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未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4 、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定性为入户盗窃,也应当考虑到受害人唐某丢失现金的卧室和一般家庭的卧室的区别,考虑到郭某进入唐某家时是合法的,郭某盗窃财物的临时起意性,对郭某从轻处罚。
【法律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虽然相关司法解释早已将“入户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刑法修正案(八)与司法解释在关于“入户盗窃”的规定上还存在差异。
一、“入户盗窃”行为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所办理的“入户盗窃”案件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来定罪和量刑的。该司法解释依据原刑法条文的“多次盗窃”规定,将入户盗窃的次数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有在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但取消了次数限制,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入户盗窃的次数则应当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修正案(八)之所以取消入户盗窃的次数限制,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且极易转化为入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盗窃。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仅是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当行为人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时,“入户盗窃”行为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二、关于“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
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三、“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笔者认为,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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