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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问题 | 判官说法

【实务案例】2014年1月,某人在某旅店冒用逃犯的身份证登记住宿,某旅店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相关部门将此信息下发至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对旅店工作人员进行了简单询问(未做笔录),但未做任何处理,2014年12月,欲处罚该旅店,请问是否超过了追究时效?


【判官解析】本案的关键在于案件是否超过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所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期。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没有发现”指的是:公安机关既没有通过自己的工作发现事实,也没有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情况。


回到本案,相关部门获知了某旅店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并通报了派出所,派出所据此进行了初步调查(口头询问),虽未做后续处理,但应属于已“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情形,不受6个月追究时效的限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相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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