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第32期丨郭伟清: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状况与改革进路

欢迎光临  法官论坛  栏目

立足司法实践,从资深法官视角,剖析审判热点前沿问题,阐述司法管理焦点问题。

主编推荐

人员分类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人员分类改革主要围绕法官员额制展开。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法官员额制的配套制度,顶层设计仅就法官助理的定位、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指引性说明,具体方案的设计和落实则基本交由各地法院自主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等改革文件指出,“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也是法官的重要来源”。由此可见,在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被赋予了双重目标:一是减轻法官办案压力,提高法官办案效率,解决员额减少和案件量增加之间的矛盾;二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预备队,与法官员额制衔接,辅助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目标的实现。本文针对法官助理制度的运行状况是否符合顶层设计的“双目标”初衷,以及是否达到了法官助理制度的预期效果,进行了思考和研究。

作者简介

郭伟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委会委员。上海司法智库学会理事长,“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即“206工程”)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多次主持完成最高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上海高院重点课题、上海市民主法治建设课题,在刑事、执行、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设等业务领域有多篇论文、调研报告发表或获奖。

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状况

与改革进路

为网络发布方便之宜,已删除脚注

↓↓收听语音版请点击播放↓↓

语音版

【法官论坛】第32期 来自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19:15

一、现状分析:法官助理在人员配置和实际运行层面均存在改进空间

通过对上海、广东等地的实证调研,我们发现法官助理现实状况与制度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部分改革设想尚未完全实践到位,改革潜力尚需进一步释放。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人员配置层面存在“目标未达”“地方依赖”和“职责不清”等现象

1.目标未达:法官助理同比配置和一线配置尚未实现。在设计配置方案时,绝大多数法院将最高法院《关于深入做好司法改革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中的“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匹配”理解为1:1配比,以此为配置目标。调研发现,不同地域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差异较大,部分地区法官助理人数受编制所限,有一半以上的法官并未配备法官助理,多名法官配一名法官助理的情况较为普遍。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法官助理暂时配置在办公室、政治部等综合行政部门,或者虽有法官助理之名,但实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

2.地方依赖:法官助理来源复杂,地方因素影响明显。司法改革之前并无法官助理的岗位设置,改革之后,仅依靠将符合条件的助理审判员(未入额)、书记员及行政人员转为法官助理显然无法满足一名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的配置目标。因此,各地法院尝试了不同途径增加法官助理人员数量,扩大法官助理队伍。实践中存在三种来源:中央政法编制内的公务员招录、在编书记员转任及合同制聘用,但具体选择上带有明显的地方化色彩,与地方经济水平、财政支持力度直接相关。广东等地法院,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探索以合同制法官助理来弥补在编法官助理的不足,编制外的法官助理规模较大,甚至超过编制内的法官助理人数,但面临编制外队伍不稳定的问题;上海等地则完全依赖编制内的“新招录人员”来补充法官助理队伍,但法官助理人数有限,难以完全满足办案需求和配比目标。

3.职责不清:法官助理工作职责随机性强,行政指挥色彩浓。最高法院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列举了7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各地法院在设计法官助理的岗位职责时也基本直接采用该意见中的表述。但实际操作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大多由庭长或审判长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业务性和事务性工作界限不明,工作随意性较大。我们调研发现,部分地区法官助理所承担的工作并未随着年限增长从事务性工作逐步转变为业务性工作。单纯从事业务性辅助工作的不足五分之一,过半数的法官助理直至遴选为入额法官才不再承担书记员工作。

(二)实践运行层面存在“角色满意度不高”、“越位错位并存”、“职业发展不明”三大突出问题

1.辅助作用有限,法官助理角色满意度不高。调研发现,约五分之一的法官认为法官助理对办案没有帮助甚至会因带教工作影响办案,过半数的法官认为法官助理对审判工作的帮助有限。在帮助法官分担审判辅助性事务、辅助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法官助理仍有较大的努力空间。同时,约四成的初任法官对曾经从事的法官助理工作不满意或认为一般,法官助理自身的职业满意度也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2.受制人案矛盾,法官助理越位与错位并存。一方面法院办案力量不足,人案矛盾突出,存在法官助理在审判权上的“越位”现象。由于法院案件数量一直在持续增长,而司改之后法官数量减少,单靠员额法官提速增效,难以应对“收结平衡”的办案要求。迫不得已,一些法院为了完成办案任务,存在由资深法官助理办案、由带教法官把关署名的做法。另一方面,由于书记员力量不足,导致法官助理在事务性工作上的错位。司改过程中,由于书记员数量并未因改革而有所增加,这就导致从审判工作中剥离出来的辅助性工作——无论是事务性的还是业务性的——都直接交由新增加的法官助理来承担。加上案件量的不断增长,导致无论任职年限长短、能力强弱,法官助理必须根据庭长或审判长的安排,分担大量本身应由书记员承担的事务性工作,由此导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错位。

3.入额难度日增,法官助理职业发展瓶颈问题突出。对于法官助理而言,成为法官不仅是他们选择法院工作最重要的理由,也是目前他们职业发展的最终方向。面对有限的法官员额和不断扩容的法官助理队伍,法官助理成为法官的难度越来越大。据测算,在部分地区,法官助理实际入额年限可能要拉长到8年左右。这难免引发法官助理群体的职业迷茫和恐慌,也不利于法院吸引并留住优秀法律人才。

二、问题思考:深化法官助理改革需坚持“双目标兼顾”价值取向

从本轮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来看,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具有两个制度目标,但是从实际运行状况来看,部分法院在推进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时过于偏重其中的“辅助办案”目标,专注于提高办案效率,完成办案任务,忽视“法官后备军”目标的实现。在这一取向下,简单借鉴国外做法,尽可能增加法官助理配比人数,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却忽视了由此对法官助理的培养和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法官助理制度运行偏差的主要原因:单目标推进,顾此失彼

提高入额法官办案效率是法官助理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但如何利用法官助理提高办案效率,顶层设计并未给出具体答案。有的法院在设计落实方案时都不自觉地将目光投向了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较为成熟的域外司法系统,借鉴域外做法,大量增加法官助理人数。但是,这种借鉴思路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德国,这些国家和地区司法系统中的“法官助理”与我国法官助理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他们属于“单目标取向”。美国的法官助理确实从事业务性辅助事务,工作内容上与我国法官助理相似,但其系由法官自行挑选聘请,并不与法院产生关联,也不会成为未来法官;英国法院系统内的法官助理通常则由资深律师担任;德国法院中的司法公务员承担着法官助理的职责,从性质上看,他们是德国国家公务员体系中单独的部分。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官助理由法院统一遴聘,不需要经过公务员考试,一年为一期,属于专职助理。

这些域外司法系统中的“法官助理”与有资格成为法官的人员是两个各自独立发展的体系。设置这些法官助理的核心目标只有一个——辅助法官办案。因此,在这些法官助理的招录、配置、分工上,既不需要考虑与法官队伍的衔接问题,也不需要由法院对其发展与培养进行长远规划。

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双目标取向”的语境下,扩大法官助理配额的方式虽然对提高办案效率有积极作用,但背离了法官助理培养发展目标的需求。一味增加法官助理配比,法官后备队不断增大,在员额有限的情况下,入额难度将超出合理的范围,不利于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和高素质法官的培养。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改进方向:双目标兼容,协调推进

用扩大法官助理队伍和法官助理职责的方式来同时满足提高入额法官办案效率、实现法官助理未来发展的两个目标,势必会引发目标失衡。因此,完善法官助理制度首先应当树立“双目标兼顾”的价值取向,即在具体制度设计和落实时,对两种目标效果进行分别预判,充分考虑两个目标的实施效果,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在两者效果冲突时,必须以能够消除对另一目标的负面作用为前提对方案进行调整。若不进行调整而盲目推进,则对其中一个目标的正面作用必然会因另一个目标的负面影响而削弱,轻则导致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重则可能直接导致制度目标的落空。

由此可见,要解决法官助理运行中的问题,必须剥离影响法官助理发展培养的负面因素,让法官助理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真正起到辅助法官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同时,完善法官助理的培养发展路径和职业规划,达到双重目标的内在平衡,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官助理制度的整体效益。

三、改进路径:法官助理改革的三个思考维度和三个重要环节

要解决法官助理运行现状中的问题,应当努力实现双目标(辅助法官办案与成为法官后备军)兼容,促进两者协调推进。对于法官助理制度的改进路径,可以从三个思考维度和三个重要环节加以研究和探索。

(一)法官助理改革的三个思考维度

1.在审判团队框架下讨论法官助理问题。新型审判团队建设是法院执法办案工作模式和组织形式的重要创新,对于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人员配置、提升办案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团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效果也受制于团队本身运行状况。在一个审判团队中,法官应当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做好审判辅助工作。同时还应当把使用管理与培养锻炼相结合,为法官人才储备打下良好基础。审判团队中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为审判辅助人员序列,共同分担法官的审判辅助性事务,两者应分工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审判辅助力量的最优配置。法官助理角色发挥是否充分,既需要团队中的法官做好指导和带教,又需要书记员的有力支持和配合。总之,要通过审判团队内部的优化组合,剥离影响法官助理发展培养的负面因素,让法官助理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业务性辅助工作,真正做到辅助法官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逐步成长为合格的“未来法官”。

2.在信息化进程中讨论法官助理问题。推动信息化建设既是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引擎和强大动力。要向信息化要审判生产力,坚持运用信息化手段破解法院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发展难题,将各项司法改革任务落实到位。“案多人少”,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内的审判资源整体不足,是制约司法改革成效的基础性难题。化解这一难题不仅需要审判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更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促进现代科技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度融合与全面应用,用科技补强审判资源不足的短板。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庭审记录音字转化、无纸化办案等措施,实现对庭审过程全面、客观的记录,为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辅助工作减负增效,减少因人力不足导致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诸多问题。

3.在精细管理基础上讨论法官助理问题。要着眼于法院工作的长远发展,立足于培养源源不断的员额法官,推动法官助理管理培养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健全完善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法官助理职业特点、符合法院工作实际的法官助理考核制度,有效细化考核内容,实现对法官助理队伍全面、公正、公开的有效激励。健全完善法官助理业绩档案,为未来遴选员额法官提供科学、可靠的参考依据。探索法官助理导师制度和法官助理大会制度,针对法官助理队伍普遍年轻化、高学历的特点,帮助法官助理成长成才,调动法官助理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三个重要环节

首先,借助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为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创造条件。探索事务性审判辅助工作集约化处理,通过科技手段实现法庭记录、合议庭评议记录等事务无纸化、智能化处理,通过服务外包实现文书归档等事务从法院“剥离”,缓解法院书记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书记员以集中管理,由“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统一派驻法庭工作,缓解书记员忙闲不均、效率不高的问题。通过上述措施,最大限度剥离法官助理“事务性工作”,避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角色和职责混同”,保障法官助理全力辅助员额法官提高办案效率。

其次,构建法官助理分类分级培养体系,对接法官员额制,完善不同类别法官助理职业发展机制。法官助理配置过程中,适当增加非在编的法官助理(合同制法官助理、实习法官助理)比例,避免在编法官助理队伍过于庞大,与法官员额余量不成比例,影响法官助理乃至法院队伍稳定与素质提升。针对在编法官助理与合同制法官助理不同的职业发展路径,建立健全分类培养机制,在绩效考核、晋升晋级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管理,完善两者的职业发展机制。重点细化编制内法官助理分级培养机制,拓展其在法院内部的职业发展空间,既要培养未来员额法官,又要培养职业化的法官助理。

第三,健全法官助理制度配套机制,完善法官助理依法履职的制度保障。综合考虑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审级特点、诉讼阶段等因素对法官助理配置的影响,完善法官助理配置的动态化、常态化、精确化调整机制,确保法官助理配置与审判辅助事务工作量相匹配、与法官员额相匹配,保障法官助理依法履职。重点完善法官助理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机制,充分调动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积极性,努力实现法官助理改革成果法制化。

责任编辑 / 顾全

执行编辑 / 吴涛

⏩ 转载请标明本公号和二维码 ⏪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郯城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遇到的难题及对策建议
法官助理的作用与定位,代表委员这样说…
基层员额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位基层法官视角下的现实思考)
河北法院全面推开司改,员额待遇均向一线倾斜(基层员额最高45﹪)
法官员额制能否化解'人少案多'的矛盾?(高院法官谈司改)|法客帝国
司改成效早知道|七家试点法院的司改答卷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