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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罪犯人身危险性是客观存在的,对其进行科学预测,既可以为监狱监管秩序的稳定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为预防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提供了可靠的资料。罪犯人身危险性具有可预测性、现实性、持续变化性等特点。评估罪犯人身危险性应遵循注重客观性、体现科学性、把握动态性、突出本质性的原则。本文详细阐述了评估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罪犯    人身危险性   评估
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罪犯人身危险性是客观存在的,对其进行科学预测,既可以为监狱监管秩序的稳定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为预防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提供了可靠的资料。
一、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内涵与基本特征
罪犯人身危险性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能给监狱管理乃至社会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也包括给罪犯自身带来的影响改造和正常生活的不确定状态。前者如罪犯的脱逃、行凶、暴狱、劫持人质等暴力性倾向;后者如罪犯的自杀、自残等倾向。刑罚执行中的改造,实质上就是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消除改造罪犯,首先要科学认识罪犯,了解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对不同罪犯的不同人身危险性,采取不同的矫治方法。一般来说,罪犯人身危险性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可预测性
人身危险性是人们对罪犯的一种主观推测,它本身不是一种事实,而是“一定的危害事项可能由具有一定的行为性状的具体人来实现的一种预想”。①人身危险性属于未然之罪,它是一种尚未发生的可能性,而不具有客观实在性。从心理学研究的角度来看,人的行为总是受主观意识支配,掩饰得再好的心理活动,总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在行为上表现出来。只要我们准确把握罪犯的行为规律,科学分析罪犯的思想活动,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就可以预测和判断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二)现实性
人身危险性作为一种危害监狱改造秩序的可能性,是一种主观预断。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种主观预断不是没有依据的虚无的假定,而是有其存在的现实根据和条件的。罪犯总是在一定的改造环境中存在,罪犯改造的每一过程都有环境在起作用,犯罪行为的最终外化就是在环境的作用下步步选择的结果。②但是,改造环境方面的因素对罪犯的作用一般都是共同的或普遍的,它是人身危险性形成和存在的外部条件,是外因。而罪犯的人格则对人身危险性的形成起决定作用,它是人身危险性形成和存在的内部根据,是内因。在人格的形成中,人具有相对意志自由,这是在同一环境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人格的原因。人格一经形成,就表现为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的行为模式,在特定的情境中,就会实施特定的行为。人身危险性正是建立在罪犯犯罪倾向性人格基础上的,罪犯的犯罪倾向性大,人身危险性就大,反之则小。
(三)持续变化性
人身危险性一经形成就具有持续性,也不会随着罪犯实施犯罪就自然消失。这是因为作为人身危险性存在基础的人格具有稳定性的一面。但这种持续性并不意味着由人身危险性转为社会危害性的必然性。人身危险性具可变性,亦即这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可以被抑制、消弱以至消灭的。危险性在形成过程中,有很多复杂的因素,不管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些因素消灭、消弱或增强,人身危险性就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二、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注重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在评估罪犯人身危险性过程中必须克服“主观偏见”,尽量“客观”一些,使认识符合罪犯本来的面目。不能用一成不变的眼光看待变化发展的犯情,特别是在认识罪犯个体过程中要摆脱“刻板效应”的干扰,打破心理定势。有一句话叫“爱而忘其恶、恨而忘其善”。在认识罪犯过程中一定要防止犯这样的错误:表现好的罪犯就什么都好,表现坏的罪犯什么都坏。要从积极改造的角度去看表现好的罪犯的言行,从反改造的角度去评价表现差的罪犯的言行。对一类罪犯或一个罪犯个体要经常审视我们对他们(或他)的根本评价。
(二)体现科学性
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作,必须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没有科学性,就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罪犯的危险程度。科学性原则要求在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过程中,应依据评估目的和不同的罪犯个体,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制订符合客观实际的评估方案和体系,从而使评估的方法和结果具有一致性。科学性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是考评体系要科学。它包括对罪犯心理、认知、行为要进行科学的测量,对罪犯危险程度标准具体内容的确立要科学,对罪犯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改变评价和最终危险程度评价要科学等等。既要考察、评价罪犯的行为一贯表现,更要考察评价其犯罪心理、认知等结构在整个改造过程中的曲线变化;既要考察评价罪犯刚投改时的心理、认知、行为特性,又要分阶段考察其在刑期变化过程中心理、认知、行为特性的变化,特别要考察其在刑满时心理、认知、行为特征与刚入监时相比较的变化过程,还要考察罪犯刑满后的家庭社会关系和谋生手段。二是评估方法要科学。它包括罪犯心理、认知、行为的测评环境、测评手段和方法要科学,测评数据的统计分析要科学,测评的内容要全面等等。评估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应围绕罪犯暴力危险性、自杀危险性、脱逃危险性以及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危险性等四个方面来进行。三是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结果评定和运用要科学。
(三)把握动态性
事物是变化的,发展是无限的。罪犯的思想表现也是处于无穷的变化之中。评估罪犯人身危险性,必须把罪犯连续变化的情况一段一段地剖开,从一个或几个剖面来认识它,从而把无穷的变化转变成有限的变化,把动态的情况凝固成静态的情况。譬如我们评价一个罪犯的表现时,只能是讲其在某一个时间段内的表现,这个时间段内,是怎样就怎样,不管这之前是什么样之后又会怎样。当然在认识的过程中,要使认识更科学、更全面,有两个方面必须掌握:一是不要忽略其微小的变化,把握本质和主流。二是要选择好截取点。实际上认识罪犯不仅要有一个时间概念范围,而且更要注意从认识内容上不断变化,要把一段时间的动态情况集中起来从一个或几个剖面来分析认识。同时有一点必须清楚,即我们对罪犯的认识往往是对过去或现在情况的认识,其滞后性是客观的。任何一种认识,再科学也不能完全符合未来的情况变化。因此,评估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长期的、没有止境的,不可能一劳永逸,而应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四)突出本质性
所谓本质性是指评估罪犯人身危险性,必须把握罪犯的本质和主流。一个个性内向的罪犯,可能管理比较容易,但改造中易被忽视,而可能潜伏危险。一个总是顶撞民警的罪犯,一旦为我所用就可能物有所值。认识罪犯过程是一个不断挖掘其本质和主流的过程。换言之,就是一个不断寻找危险源和把握“闪光点”的过程。“人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方式密切相关。”②因此,要真正达到科学认识罪犯,把握罪犯的本质和主流,还应更新思想方法。”从监管安全的实际出发,至少以下几种观点必须予以摈弃:“‘表现好’的罪犯不会发生监管安全事故”;“了解罪犯基本情况,主要看文书档案”,过分、被动地依赖这些文书档案,势必会以偏概全,使安全防范对策失去针对性;“‘素质高’的罪犯危险性小”;“罪犯不申诉就是认罪服法”;“掌握罪犯心态主要看日常表现”。
三、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基本途径
(一)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确定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内容是开展评估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监狱要参考有关的文献资料,吸取先进的经验,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内容。一般应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简称为五分析):
1、犯罪概要分析。认真查阅罪犯的判决书和起诉意见书,掌握罪犯的犯罪过程、犯罪原因、犯罪事实、犯罪手段、犯罪危害,从中分析得出该犯的案情是否复杂、重大,属于哪一类犯罪性质,犯罪性质是否恶劣,犯罪手段是否残忍,是突发性还是预谋性,是初犯还是累贯犯。在改造当中是否存在类似的犯罪可能和倾向。
2、个人简历分析。查阅《罪犯入监登记表》,掌握罪犯的成长过程,从中分析该犯在社会的成长经历是否平坦、清白,是否受到正常的教育,经历了哪些挫折,取得了哪些成功或成就,是否有前科和不良痕迹,投入改造以后是否会受到人生经历的影响而增加改造难度。
3、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分析。多渠道核实罪犯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是否真实可靠,从中分析出家庭状况、背景如何,社会关系是否复杂,家庭成员及主要的亲属是否对该犯关心和照顾,有无父母离异现象,该犯是否关心或仇视家庭,以及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投入改造以后是否牵挂和关心家庭,家庭成员和亲属对其犯罪是否能谅解,亲情关系能否延续,是否能帮助和支持其渡过改造难关,亲情规劝对该犯的作用如何,是属于顾虑家庭型还是仇视家庭型。
4、改造表现分析。此分析主要包括认罪服判情况分析、改造信心分析、性格类型分析、影响改造的心理因素分析。
认罪服判分析就是该犯是否认罪服判,有无认为轻罪重判、无罪错判、有错无罪的现象,在改造中是否会申诉、缠诉,是无心改造还是改造、申诉两不误。
改造信心分析就是根据个人的认罪态度、悔改意识、入监表现、家庭状况、个人身体状况、文化素养、就业谋生能力、特长爱好等情况判定罪犯是积极改造型、破罐破摔型还是顽抗到底型。
性格分析就是根据罪犯个人在服刑期间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事的表现判定罪犯是内向型、外向型、还是中性型。
影响改造的心理因素分析就是通过谈话教育、外围情况收集、接见通信、亲情电话等方法,归纳分析影响改造的心理因素,如负罪、不认罪服判、刑罚执行、考核奖惩、顾虑家庭、家庭变故、环境变化、身身状况等因素。
5、心理测试分析。心理测试分析就是根据心理测试的量表进行分析,这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是研究罪犯心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和作出管理教育决策的依据。民警在组织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工作时要遵守心理测试规则,严格测试要求,一般应采用《中国罪犯心理分析测试量表》。测评报告出来后,首先要对测试结果的可信度进行判断,认为是虚假不真实的要进行重新测试,认真分析人格因素得分剖面图,着重从内外向、情绪稳定性、同众性、冲动性、攻击性、报复性、信任感、同情心、自信心、焦虑感、聪慧性、心理变态、犯罪思维模式等13项内容分析,确定罪犯是否具有“危险人格”。④
(二)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
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就是监狱民警在罪犯入监之后,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发函调查、问卷调查、谈话鉴别、心理测试、改造表现观察等方法将罪犯的成长过程、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家庭亲和度、社会背景、改造适应程度、心理生理情况作出比较全面的分析判定,对其入狱后的改造难度和危险程度作出大致预测,将不同危险程度的罪犯关押到不同戒备等级的监区执行刑罚。把那些属于暴力犯罪、团伙犯罪、流窜作案、累贯犯、有脱逃史、心胸狭窄、暴戾妄为、悲观失望等有危险倾向的罪犯列入重点对象,进行跟踪管理教育,并运用针对性布控、心理疏导、矫治与人格重塑等手段,减弱、消除其危险心理倾向,做到“防患于未然、消危于萌芽”。
如果把影响罪犯人身危险性的主要因素以危险大小列成固定数值,其数值结果就是罪犯的危险度,用公式体现:
Q(危险度)=
A案情(罪犯的作案手段和做案目的直接反映了其心理恶习程度);
B前科情况;
C罪犯家属的亲合力;
D认罪服法态度;
E罪犯之间的人际关系;
F罪犯服刑前后与社会、民警、罪犯等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外界的刺激力;
G罪犯的改造表现,包括奖励和惩处;
H民警对罪犯的感知度,就是民警了解罪犯基本情况后,结合罪犯日常改造表现,对罪犯客观评价;
以上所列出的八个项目,是罪犯在改造过程和民警管理中客观存在的,民警在狱情分析时能够掌握。
T表示罪犯的自我克制能力;
W表示民警的管理、责任心和监狱监管设施的条件。
那么,我们不难看出罪犯的危险度与A、B、C、D、E、F、G、H的和成正比,与T、W的和成反比。如果我们把以上数值定在1-5,那么Q(危险度)最大值是20,最小值是0.8。我们可以看出危险度在0.8以下的罪犯不易发生问题,危险度越接近20的危险性越大。凡得分超过15分的被测者,基本上都有着极度危险或是高度危险程度,这部分罪犯需要重点加以控制;凡得分在5分至15分之间的被测者,基本上存有高度危险或者一定程度上的危险性,这部分罪犯需要重点控制或是加强控制;得分在0.8分到5分之间的被测者,一部分存有一定程度的危险,大部分危险程度属于一般,这部分罪犯一般只需加强控制或是一般控制即可;而得分在0.8分以下的被测者,基本上能适应入监改造生活,有着明确的改造目标,危险程度相对较小,只需做一般控制即可。当然,狱情是非常复杂的,此种计算方式不可能函盖全部。
(三)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等级设置
合理划分评估类别,有利于统一标准,规范用语,增强评估办法的可操作性。
罪犯评估类别可分为“三级五类三等”简称(353制),三级就是普管级、严管级、危险级。五类即为积极类、稳定类、消极类、顽固类、危险类。积极类、稳定类列为普管级;消极类、顽固类列为严管级、危险类列为危险级。其中,危险类罪犯又可根据危险性程度,分为A、B、C三等。A等为具有现实危险性的罪犯,B等为具有一般性危险的罪犯,C等为具有潜在性危险的罪犯。
(四)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程序
在罪犯入监教育以及整个改造期间,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主要是采取自下而上的五级评估办法,并在罪犯评估等级确定,采取相应措施后,继续进行一段时间的再观察、再分析(简称为五评估,一跟踪),然后再应对。
一是民警评估。专门负责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管教民警,在分析完成后,首先要提出自己的评估意见,包括管理、教育、分配去向的意见。管理意见即为严管级、普管级、危险级;教育意见指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取向,即教育内容以什么为主,如认罪服法、人生观、道德、形势前途、行为养成教育,形式为刚性、柔性、刚柔并举;分配去向应根据罪犯的恶习与危险程度,认罪与悔罪深度、向善与向上强度,提出分配至某一监区或变更服刑监区的意见。
二是分监区评估。分监区根据管教民警作出的意见和鉴定,按照三级五类三等的设置,划分罪犯类别。
三是监区评估。分监区作出评估意见后,要及时提交监区进行评估,监区要召开罪犯综合情况分析会,对分监区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罪犯评估等级。
四是管教业务部门评估。教育科、狱侦科要协助基层做好分析排查工作,对罪犯逐一进行谈话,在此基础上召开会议,听取监区汇报,综合各方面信息,确定管理类型、危险级别和调配去向。教育科和狱侦科要有所侧重,教育科重点掌握罪犯应知应会、认罪服判、改造信心、心理测试、性格类型、心理因素等内容分析。狱侦科要重点抓好案情、犯罪手段、犯罪过程、个人成长过程、家庭社会关系、危险因素的分析。特别是要根据有关线索,对团伙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进行监控,并评估其发生危险行为的概率。狱政管理科在调配罪犯时要做到合理分流,力求科学,基本情况不掌握不调配,危险程度不确定不分流。在确定罪犯去向时,要尊重基层民警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意见,要根据改造需要分人,而不能依生产需要定人。要根据罪犯的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提出相应的教育、包夹措施。
五是监狱领导评估。监狱要定期召开由监狱长主持的狱情分析会。要认真分析重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排摸变化情况,确定人身危险性的依据;已确定的危险分子的性质分类,评估等级,现实改造表现,对危险分子的监管是否落实了防范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存在问题,应如何改进。
“一跟踪”是指在完成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鉴定评估后,根据罪犯的评估等级和剩余刑期的变化,调整罪犯处遇级别,变更罪犯服刑监区。人身危险性小、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可以到更为宽松的改造环境,人身危险性大、改造表现差的罪犯,必须得到更为严厉的管束和矫治。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隔一段时间,应对有关罪犯跟踪考评,在对其恶习程度、悔罪态度、向善强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再一次评估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五)落实危险级罪犯的“三包”工作责任制
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鉴定确定后,对划分出来的危险级罪犯要落实包管、包教包转化的“三包”工作,明确责任民警,布置罪犯包夹和耳目监控,建立罪犯人身危险性的专门档案,及时与现行的顽危犯、重点犯管理工作接轨。对危险级A类的罪犯要开展教育转化与承包攻坚工作,建立严密的监控防范体系,及时做好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措施,达到“敌未动我先知”,防患于未然之目的。对即将刑释的危险级罪犯,监狱应将有关信息通知给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六)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关键问题
1、评估机构的设置问题。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组织保证。可参照国外监狱的普遍做法,成立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中心或罪犯分类中心。中心应抽调业务部门和监区的有关民警组成,要有犯罪学、心理学、监狱学、教育学等诸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
2、评估人员的素质提高问题。民警掌握甄别评估的方法和综合分析能力,是提高评估工作科学性的关键。罪犯的思想、心理、行为特点十分复杂,具有难测性。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方法和分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心理测试要取得实效,民警的科学态度、规范操作是关键。因此,对从事这项工作的民警要予以培训,使他们改变凭经验、印象分析的方法,掌握、运用科学的理论、科学的方法来开展评估工作。
3、评估工具的完善问题。研制开发符合我国监狱罪犯特点的甄别评估工具,是提高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科学性的重要前提。一些国外的心理测验量表,不符合我国监狱罪犯的特点。而司法部研制的个性分测验,效果和信度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罪犯心理测验表的制作,要在如何破除罪犯掩饰心理方面多下功夫。同时,要加快制定统一规范的罪犯人身危险性检测表,从罪犯一入监就对罪犯进行整体的、综合的评价,以确定其特定个体的适宜的关押监区的等级,以及个体改造方案,并在罪犯的改造进程中不断予以修正完善。目前,江苏监狱局设计编制的《罪犯人身危险程度检测表》(又称RW检测表)和广东四会监狱设计编制的《新收押罪犯危险性评估量表》已在实践中运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建议司法部监狱局在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总结完善,组织力量编制全国统一的《罪犯人身危险性检测表》,并推广实施。
4、评估力量的整合问题。监狱做好同收监前的司法机关的交接、沟通,是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要一环。监狱要积极争取对罪犯侦查、起诉、审判、羁押机关、罪犯家属、原所属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形成发函、外出实地调查制度,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特别是要商请熟悉罪犯的公安机关及时协查并反馈该犯情况。这是因为看守所对罪犯羁押期间表现的填写往往比较简单,现实中,有的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曾经发生自杀行为,但在羁押表现表中未能反映。
5、评估效果的考核问题。要通过考核奖罚责任机制的构建,把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摆到监管改造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地位,把评估的准确性、计划的可行性列入考核,规定建立各类档案的一定比例。机制的建立,要有助于增强工作的保密性和实效性,更要有助于提高民警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四、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意义
(一)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依据
罪犯人身危险性在行刑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在:一是监狱机关对罪犯实施分类管理的依据。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是划分罪犯危险程度的依据,是罪犯分类和分级处遇的基础,没有对罪犯个体危险程度的测评和危险等级的评定,就无法对罪犯进行科学的分类和采取相应的矫正项目。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不同人身危险性的罪犯,要给予不同的处遇等级。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监狱在警戒程度、法律奖励比率和幅度、通信会见控制程度、劳动工种安排、生活待遇、接受思想教育的时间和内容、批准监外活动的时间和内容等方面,要区别对待,分别实施相应的处遇。二是修正原判刑罚的依据。罪犯通过执行刑罚,其人身危险性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一般来说这种变化的趋势是由大变小。这样对于那些具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的罪犯来说,就会出现原判刑罚与人身危险性不相适的情况。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就要求司法机关对原判刑罚进行修正。我国刑法主要通过减刑和假释制度来实现。监狱的一些刑罚执行事务,如暂不收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准予罪犯离监探亲等,均需要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作出准确的评估,只有在确认罪犯没有人身危险性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上述措施。三是对刑满释放人员更新保护的依据。罪犯刑期执行完毕,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对刑期届满,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的罪犯而言,不能加刑,也不能强制留场就业,这就需要依靠社会对回归人员进行继续帮教,人身危险性显然是这种更新保护措施的依据。
(二)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是确保监管安全的根本保障
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永恒的主题,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危险性罪犯对于监狱的安全稳定具有潜在或实际的威胁,因此危险性罪犯的管理一直是监狱整个监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对于危险性罪犯的排查不及时、评估不准确、管理不到位、或者无效失控的话,那么监狱安全就有可能出问题,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通过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我们可以全面地剖析、了解罪犯心理,科学评估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行为表现与真实态度,预测他们的行为趋势和现实存在的危险性,并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及时加以防范和教育。这样,既能达到未雨绸缪、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也有利于罪犯的有效改造,保障监管安全。
(三)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客观需要
科学、准确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佑,如同一架多功能的立体探测仪,既能评定出罪犯的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又能检测出监狱改造工作每一个具体环节上的漏洞和症结所在。通过评估分析,我们既可以及时地发现改造方案对于这名罪犯的适用程度,以及改造方案在其身上发生了多大的效用。同时,也可以预测到罪犯的思想、心理、行为发展倾向以及可能产生的问题。这样有利于我们及时调整改造方案,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对于承担着改造任务的监狱来讲,作用是积极的。强调“改造好”职能的发挥,根本途径在于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有了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我们就会及时地发现哪个环节的工作是高效的。哪个环节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从而明确改造罪犯的途径和方法,并通过具体的程序来保证罪犯改造质量的提升,从而有益于进一步降低改造成本,提高改造效益。
注释:
①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②改造环境是指与监狱工作相关的各种因素的总体。它包括监狱的设施、区位、装备、园林及其相关的物理设施(又称“硬环境”),以及舆论、文化、执法、氛围等无形因素(又称“软环境”)。
③汤义连《不要被假象所迷惑——从一起自杀事故略谈科学认识罪犯》,《上海警苑》2001年第7期,第29页。
④所谓危险人格是指个体在环境作用下,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过程,形成了具有犯罪动力定型、思想定轨、行为定式等破坏性“危机倾向”的个性特征组织。在同样的致罪因素下,具有危险人格的行为人犯罪可能性要大于人格健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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