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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浩 :试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出入罪
作者:彭浩  时间:2015-12-08  新闻来源:长沙县检察院
正义网12月8日湖南电(通讯员 彭浩)案情简介:李某与宋某系夫妻,案发前两人关系已恶化,正闹离婚且分居。2013年8月22日中午,李某怀疑宋某与邓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得知宋某与邓某在孙某的别墅(该别墅开发商已作精装修,孙某因外出,由李某负责管理和使用该别墅)后,遂纠集曾某等5人(均系李某的亲戚朋友)共同前往该别墅“抓奸”,并嘱咐注意收集“奸情”证据。曾某等人到达别墅后,由曾某持木棍将该别墅侧面玻璃门敲碎后非法进入该别墅,强行闯入该别墅二楼卧室,找到在该卧室内的宋某与邓某,控制宋某与邓某不让其穿衣服,强行剪宋某头发,并用摄像机进行拍摄。几分钟后,李某进入该卧室,对宋某和邓某实施了打骂行为。经鉴定,该别墅财物损失为950元,宋某、邓某伤情为轻微伤。
分歧意见:观点1.案发时别墅所有人孙某以及居住人员邓某、宋某均未在此长期居住,系邓某、宋某临时性居住场所,因此本案没有对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人的住宅权产生实质损害,不能认定案发别墅就是非法侵入住宅中的住宅,故本案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观点2.李某系因怀疑妻子有外遇,通知亲朋戚友到案发别墅“捉奸”,本人及亲友情急之中为抓现场才破门入室,李某等人侵入他人住宅,情有可原,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侵入的,有违法阻却事由,故本案不应上升到刑事法律层面来调整。
观点3.案发别墅系住宅,李某、曾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所有人孙某、居住人邓某等人的住宅权。本案为了“捉奸”而侵入他人住宅,虽“情有可原”,还是触犯了刑法,综合情节、后果来评价李某、曾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评析:笔者同意观点3,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如下:
一、非所有人居住的别墅也为住宅
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没有对住宅进行定义。住宅,辞海解释为居住的房屋。与此相关,我国刑事法律在盗窃、抢夺罪中有“户”的概念,2000年11月28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户”是指人们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2005年6月8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住宅”的文字解释以及司法解释中对“户”的定义,准确理解“住宅”的内涵和外延。
本案涉案别墅已精装修,开发商已交房,可供人居住,房门已上锁,外人不得随意进出,与周围空间已相对隔离,具备了宅的形式和功能;该别墅所有权人系孙某,孙某同意邓某在该别墅居住,孙某、邓某等人在该别墅也居住过,有“住”的行为。笔者认为,“住宅”可从“住”、“宅”两字理解,“住”即居住,“宅”即房屋,“住宅”即供居住的房屋,而居住的目的,居住的长短,居住者是否为所有者均不影响“住宅”的定义。综上,涉案的别墅系住宅。
二、住宅权亦应适用于居住人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对象是住宅,但刑法所保护的不是住宅本身,而是其后的相关法益,即住宅权。但什么是住宅权,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没有明确定义,学术界也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住宅权”应包括对住宅的财产性权利,即对住宅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等,还应包括其后的人身性权利,如隐私权,即在住宅的私生活不受他人、外界知晓、干扰;安宁权,在住宅的日常生活不受他人、外界的打扰、破坏;安全权,居民在住宅中人身、财产不受侵犯、损害的权利,当受侵犯时有自力或寻求外界救济的权力。故,住宅权不仅仅是所有人所享有,同时合法的居住人也享有,或者说享有住宅权的部分权利,如占有权、隐私权、安全权等。本案中邓某是经该住宅的所有权人孙某的许可,而居住于案发别墅,故,本案中李某和曾某等人的行为,毫无疑义的损害了所有者孙某以及居住人邓某的住宅权。
三、“捉奸”不是违法阻却事由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忠诚的义务。但法律没有作进一步规定,忠诚义务不必然包括性的专属权。实务中,对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以道德调整为主。而住宅权,如前所述,在我国《宪法》,《刑法》等法律明确予以保护,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系法律明确禁止的。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笔者认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法律授权行为,如司法人员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搜查违禁品、拘捕嫌疑人等职务行为;2.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3.经权利人允许的行为,如经居住人明示或者暗示同意进入住宅的行为。此外,法律还规定有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捉奸”,字面意思为找到奸情,即夫妻一方找到配偶不忠于婚姻的事实和证据,本案中李某系为了收集奸情的证据,即为了捉奸在床,而闯入他人别墅。如前所述,法律未明确规定夫妻间有性的专属权,《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忠诚义务与《宪法》、《刑法》等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住宅权,两者相比较,后者的法益更值得保护,故“捉奸”不是紧急避险;法律没有赋予夫妻间维护性的专属权的救济手段,故“捉奸”也不是法律授权行为;由此侵入住宅,不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故不是正当防卫;综上,李某等人为了“捉奸”未经许可而侵入住宅,虽“情有可原”,但还是触犯了《刑法》。本案李某在夫妻感情破裂后所谓的“捉奸”,就更谈不上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四、是否入罪应当依照侵入行为本身的性质予以认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拘留、罚款。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由《刑法》,还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调整,应该依据侵入情节的性质以及所引发的后果予以评定,并不都应到刑事法律层面来规范调整。
本案行为人采取暴力破门的手段,多人同时侵入,且侵入后对居住人有控制、伤害的行为,已对住宅所有人,特别是居住人的住宅安宁权等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此情形,比采取平和非暴力手段侵入,侵入后伤害后果不明显的情形;或者进入住宅不按所有人、居住人要求退出的情形,毫无疑义性质要严重得多,应当适用《刑法》予以规范。综上,笔者认为应当对李某等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作出入罪评价,即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判决情况: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曾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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