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insic finality):某东西的存在目的,是为了自然而然达成完善自己这个目的。
过份强调外在最终目的,很容易凡事都诉诸鬼神,导致迷信。例如,“如果我今天不来这商店,我就不会发现地上的100元。这是神的旨意,他要我到商店来发现这钱。”或者“我赢钱全靠这对幸运袜。”类似的想法被培根('De Dignitate et Augmentis Scientiarum,'III, iv)、笛卡儿('Principia Philosophiæ', I, 28; III, 2, 3;'Meditationes', III, IV)和史宾诺沙(Ethica, I, prop. 36 app.)所批评。
内在最终目的则提供了上帝或其他超自然力量存在的论据,也是智能设计论的理论基础。支持者认为它解决了自然论的基本缺陷:自然论只探讨即时的原因和事件发生的机制,但忽略了事件发生的最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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