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完善和规范审计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综〔201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防控审计风险,现就完善和规范我省审计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根据审计项目需要,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情形,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确有必要、量力而行、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审计购买服务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大数据审计等,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相对独立实施部分的审计,或聘请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其他审计项目需要购买服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通过购买服务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相对独立实施部分的审计,由服务提供方向审计机关出具服务成果报告,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依法采信其结果作为审计证据并形成审计结论。
第五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应将被聘请专业人员编入项目审计组。被聘请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在审计组的指导下,发挥专业特长,开展协审工作。
第六条购买服务应立足于审计项目特点和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逐步实现在线发布审计购买服务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
第八条推进审计购买服务项目意向公开。购买服务意向包括审计项目、工作内容及需求概况、资金预算、工作时间等,便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前了解采购信息。
第九条 购买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年度预算。严禁通过转嫁费用等方式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购买服务费用。
第十条购买服务付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确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后,应及时与被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与聘用中介机构或人员签订审计质量承诺书、审计廉洁承诺书、保密承诺书。切实加强合同管理,督促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严格履行合同及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有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购买服务人员参加项目的现场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检查现场审计人员的工作记录(审计调查情况记录、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加强审计现场指导,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复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审计服务项目的工作资料。对不能适应所服务项目工作的参审人员应及时予以撤换,对违反审计纪律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要督促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及参审人员严格按照行业执业准则和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约定的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三条 相关审计组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参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资料进行复核、审定,并使之有效转化为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质量、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督促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及参审人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我省防止审计放水“六不得”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审计职权、个人影响谋取任何私利,不得泄露任何与审计事项有关内容,不得擅自披露审计结果,不得有损害国家审计形象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及参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六条各市县审计机关比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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