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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应如何认定

 违规兼职取酬问题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难点。接下来笔者,来浅谈一下如何认定违规违规兼职取酬的问题。

“兼职”,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是指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兼任另一单位的相关职务。对于违规兼职取酬错误,实质上包含了三个错误行为,即“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和“违规兼职取酬”。上述三类行为,行为人只要违反其一,均能构成违规兼职取酬错误。常见的几种类型:

1.传统型违规兼职取酬。这类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最常见,一般表现为五种:

(1)行为人本身具有禁止兼职的身份要求,未经其所在的组织批准,在企业、人民团体、社团、协会等组织内兼任职务;

(2)行为人经其所在的组织批准,在企业、人民团体、社团、协会等组织内兼任职务,但同时领取两份薪酬或变相薪酬的;

(3)行为人经其所在的组织批准,在企业、人民团体、社团、协会等组织内兼任职务,从本职岗位退休后,继续兼任在职期间经组织批准兼任的职务并领取相关薪酬的;

(4)行为人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根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任职,也属于中央各项规定中明确的“兼职”。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

(5)“返聘”是指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2005年《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如属工作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是可以返聘的。返聘人员也是可以在领取正常的退休待遇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领取相应的合理的报酬的。

2.利用资格证书违规兼职取酬。行为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在本职单位没有实际需要,未经组织批准,将自身的专业资格证书挂靠到相关单位,用于该单位申报相应资质使用,定期领取报酬。其行为一定程度上为其挂靠资格证书的单位骗取国家相应资质提供了帮助,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报酬,属于变相的违规兼职取酬。

3.接受单位长期邀请,领取固定报酬。根据相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相关单位邀请,经组织批准,不定期到相关单位进行授课或宣讲并领取报酬,这属于合符规定的行为。但是,若固定接受相关单位以固定模式长期服务并领取报酬,这类行为则属于违规兼职取酬。

除了以上违规违规兼职取酬的认定外,违规聘用人员单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未按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按照《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以及《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追究聘用单位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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