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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减征或免征契税的土地、房屋改变用途后是否要补缴契税?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03日    
  问:享受减征或免征契税的土地、房屋改变用途后是否要补缴契税?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因此,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应在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按规定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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