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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援助的内容之一是法律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此项制度起步较晚,加之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不力。建立公设辩护律师制度和增加政府支出可以解决人员和资金问题,从而进一步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律师为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道义行为,后来逐渐演变为现代法治国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该制度在世界上的存在已有百年历史,如今己成为140多个国家在司法方面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机制。
        法律援助范围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非诉讼等各项事务,本文只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进行探讨分析。 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作为法律援助的内容之一建立和实施的。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公民之间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异而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贫富差别,出现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经济能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为保障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并首先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试点。随着刑诉法、律师法相继颁布,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由此,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全面启动。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法律援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各地纷纷出台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性规范,目前已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随着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阶段。
    《法律援助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规定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条例的出台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已取得实际成效。截止2003年6月底,全国已建法律援助机构2642个,县区级地方已成立2139个,占应建数的83%。全国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8899名,近50%有律师资格。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3年6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41余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80余万件,有近97余万人次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2002年全国法律援助业务统计报表分析,在刑事诉讼辩护中,律师辩护意见全部或部分被法院采纳的占78%,甚至有的案件通过律师的辩护,被告人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这充分说明,法律援助的实施,使公民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人权得到了有力的保护,维护了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二、制约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因素 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此项制度起步较晚,加之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执行不力,具体表现在律师中普遍存在着不愿承担法律援助辩护义务的现象,法院在指定辩护人时经常遇到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形;另外,目前,还缺乏适应为盲聋哑辩护的律师,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更难。主要因素有:
     (1)刑事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宣传的日益广泛,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扩大。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越来越多,公民要求法律援助的事项也逐渐呈现应接不暇之势。据测算,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
    (2)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经费的发展,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和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十分困难。
    (3)指导规范法律援助制度的是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从法律效力来讲不够高,一旦遇有和刑诉法、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事例时〔1〕,优先适用刑诉法、律师法。
    (4)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失衡,地域性差别大。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的法律援助资金充实,工作开展的好;而西部地区,法律援助资金匮乏,工作很难开展,也很难受到领导的重视和百姓的认可。
        三、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
        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内容之一,律师为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
    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占有重要地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受刑事控告者有权出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费用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这一准则涉及的费用问题,一些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由有负担能力的被告人自行负担的办法,例如在日本,国选辩护人所需费用被认为是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裁判为由被告人负担;但由于贫困提出要求的,应当予以免除。
        由于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与发达国家相比,案件所占比例较小,与联合国有关准则的要求及发达国家的做法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就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一)解决法律援助费用问题
    经费的多少,直接影响着法律援助实施范围的大小。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法律援助资金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因素。〔2〕因此,应该建立由政府与社会共尽责任的体制,来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解决资金问题:
    ①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和管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之后,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同时,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再广集社会资金,充实法律援助基金,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②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指定的辩护律师所需要的辩护费用,除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辩护律师的以外,应判决由被告人负担。
    ③建立律师费用递减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法律援助费用要么全免,要么全不免,缺少递减制度,受益面过窄。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律师费用递减的法律援助制度。〔3〕
        (二)组织强大的队伍,采取有力措施,开展系统的理论研究,产生一批争鸣式的、互补性的乃至综合教材性的理论专著,尽快形成我国法律援助理论体系的框架。
        (三)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受援人和援助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确保我国法律援助向制度化、正规化方向发展。
        (四)充分利用民间资源,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队伍的规模。各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中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不影响法学教育与研究的情况下,应当积极以国家法律准许的形式,向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提供援助。
        (五)新闻和宣传媒介应当充分关注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通过宣传活动,正确引导公民逐步认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公设辩护律师制度
    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是必须有充足的律师作保障。为保证律师队伍,使其为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针对刑事诉讼的特点,应该建立公设辩护律师制度,设立公设辩护机构,选拔公设辩护律师。
        1、设立公设辩护机构
    迈耶(Meyer)等一些西方学者曾主张设立与检察机关同等的辩护机构,实行指定辩护,废除选任辩护。我国民国时期将刑事诉讼条例规定的指定律师充当辩护人改为指定公设辩护人。这一修改的立法理由是:“我国自从实行指定辩护制度以来,遇有道德高尚和富有责任心的律师,对于指定案件,尽心辩护者固不乏其人。但是为了没有相当报酬,敷衍塞责的,实居多数。既然无利于被告,还有拖延案件之虞,所以认为这种制度,有纠正的必要,就采用了公设辩护人制度。”但我国民国时期学者朱采真指出,实行强制辩护制度的同时不必排除选任辩护制度,“一面是强制,一面却放任被告人凭着自己的信仰选任律师作辩护人,公设辩护人和私家律师,是可以共同存在于强制辩护制度之下。” 因为,“一则是被告人对于辩护人的信任心理应该顾到;二则是俸给制下的辩护机关或公设辩护人为当事人尽力的地方总不及报酬制下的律师,尤其肯替当事人忠实办事。”〔5〕应当说朱采真教授的这一见解是合乎实际的。
        2、选拔公设辩护律师从全国律师中选取一定比例的具有刑事诉讼特长的律师作为公设辩护律师。公设辩护律师专门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由国家保障其工资福利和日常开销,算作国家公务人员。同时规定公设辩护律师每年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最低限额,未能完成限额的,除预先合理规定的正当理由外,不予注册。最低限额可以以办理案件的数量或时间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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