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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报旅团出游,不料途中去世,法庭判决引起众议

2019年6月14日,对舟山的宁女士来说,是一个非常悲伤的日子:她的父亲老宁在跟团旅行的途中不幸去世。

在父亲去世后,宁女士和母亲与旅行社对簿公堂,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今年2月7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案情实际和旅行社存在的过错,决定由旅行社赔偿老宁妻子和女儿12万元。

这位65岁的老人在去云南旅行的途中生病了。

2019年6月3日,65岁的老宁以1900元的价格,拼团参加舟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六日游,6天5晚。

6月5日,28个旅行团从宁波飞往云南。五天内,老宁等人游览了丽江、大理等十多个景点,并进行登山活动。

6月9日下午,旅行社通知老宁等人可以自由活动。当晚4时许,老宁在酒店休息一个多小时后,与两位游客走着去丽江古城。

不料,走了大约15分钟后,老宁突然晕倒了。观光客赶忙联系120急救车辆,将他送到丽江市人民医院。

经过医院诊断,老宁处于癫痫持续状态,患有高血压病3级,左脑梗塞,左脑中枢性瘫痪,右脑感染,冠心病等。

老事故发生后,旅行社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医院抢救,并通过各种渠道与老宁家属取得联系。六月十一日,老宁的女儿来到了丽江。

在6月14日,老宁妻女支付了将近四万元的医疗费用后,老宁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老宁夫人将涉事的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0多万元。

2020年8月,初审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该旅行社称,老宁有高血压病史,但他在收到旅游行程单、签订旅游合同以及旅游过程中都没有如实告知旅行社,是因为自己的疾病导致死亡。旅行中,行程安排合理,旅行社全面履行了包括自由活动期间的相关告知和警示义务,地接社也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旅行社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初审法院认定旅行社没有过错,驳回了老宁妻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十二万元。

老宁妻子和女儿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老宁已年满65岁,且患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病,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长期舟车劳顿的确会加重其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老宁的死亡与本次旅游活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老人是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负有主要的注意义务,他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却仍然安排他人长途旅行,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涉旅企业作为旅游从业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老宁已满65岁,却未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未对其不适合长途旅行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全面提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老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方面存在不足,对老宁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2月7日,市法院结合案情实际和旅行社存在的过错情况,酌情认定旅行社应赔偿老宁夫妇120,000元。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随著人口老龄化,银发旅游已成为热门旅游项目。但是年长的人和年少的人一样,自由旅行既不安全又不现实,所以许多年长的人组织了旅行团。

为了维护老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规定,旅行社应当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将老年旅游者的个人健康信息、个人通信方式、紧急联络方式等信息收集起来,并要求老年人当面签字。此外,还应准备好《安全告知书》一式两份,当面向老年游客逐条讲解旅游活动的潜在风险、旅游行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待老年游客了解具体内容后再签字。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贯穿于旅游活动的全过程,对老年旅游者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除了完善旅游合同、行程单、安全须知、健康查询单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加强对导游、领队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确保旅游服务产品的安全性。

与此同时,老年人出游时应充分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方式和线路,尽量有家人陪同,同时要带好相关药品,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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