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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一女子在儿子4岁那年,到某银行存了400块钱24年的定
湖北恩施,一女子在儿子4岁那年,到某银行存了400块钱24年的定期。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女子,这笔钱到期后,本金加利息一共有4.4万余元。可当女子拿着存单,高兴地去取钱时,银行却称24年定期违法!只愿意兑付4000余元!
 
(案例来源:湖北恩施中级法院)
 
范女士在孩子出生后,想给孩子一些保障,她希望孩子长大,可以生活得轻松一些,不用像她这样累。后来有一天,有个工友给她说,银行在搞储蓄活动,在银行存400块钱24年的定期,到时候可以取4万多块钱。
 
工友说的时候,只是当一个实事新闻,可范女士听到却动了心思,当时她一个月只挣几十块钱,不敢想象4万多元这样一笔巨款有多少,如果给孩子存400块钱,孩子长大后岂不是可以衣食无忧了吗?
 
在当时的范女士看来,4万多块钱是她一辈子挣的钱,如果孩子有了这笔钱,结婚、生孩子什么都有了。范女士并没有想到,通货膨胀的速度远比她想象的快,24年后的4万多块钱,和她存入银行时400多块钱的购买力,相差不到太多。
 
有网友提出,不对啊,400块钱存24年的定期,连本带息怎么会有4.4万余元?算错了吧?

其实,那个年代的存款利息很高的,再加上保值贴补率等等,利息在13%以上,当时银行以3年的保值储蓄为基础,到期后自动转存,24年就是滚动8次。
 
这样算来下,范女士以孩子的名义,存入的400块钱,到了取钱的时候,连本带息有4.4万余元,收益非常可观。但范女士并不知道,她把钱存到银行后不久,有关部门就制止了银行这样做,不允许“长期保值储蓄24年期”。
 
可范女士呢?她把钱存到银行,就不再管它了,直到27年后,范女士儿子小范突然翻出这张存单,然后拿着存单到银行去取钱。小范当时以为这张存单是假的,亦或者银行不会认,但小范猜错了,银行认可存单的真实性,不过他们不同意连本带息兑付4.4万余元。
 
本案的问题是,范女士到银行存钱时,和银行约定了24年定期与利息,而且当时的“长期保值储蓄24年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直到后来,有关部门才禁止银行这样做。这张400元的存单应当如何兑付?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范女士和银行的储蓄合同,会不会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呢?毕竟有关部门禁止银行“24年期”的揽储方式。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律上有一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不能用后面的禁止性规定,否决范女士和银行签订的储蓄合同。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银行既然向范女士承诺,只要她办理“长期保值储蓄24年期”,到期后就应该根据诚实守信规则,依法履行兑付义务,而不是推卸责任。
 
但一审法院认为,范女士和银行的“长期保值储蓄24年期”,以及约定的兑付金额40000余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部分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提出,按照当时的政策和规定,范女士的400元存款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为8年的定期,其他的为5年期。

这8年定期中利息为13%,而5年定期为5%,算下来银行应该连本带息兑付范女士4000余元。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银行是认可的,虽然也要付4000余元,但比起4.4万余元的少了90%,可范女士不同意,提起了上诉。范女士认为,银行应该按照储蓄合同约定,支付连本带息4.4万余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合同是范女士和银行自愿约定,24年期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以储蓄合同合法有效。
 
至于新政策颁布后,有关部门禁止了银行“24年期存款”,二审法院提出,银行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使储蓄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造成储户的预期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判超出政策部分的利息,由银行方面承担70%,范女士承担30%。也就是说,时隔27年后,范女士虽然没有拿到4.4万余元,但也拿到了2.8万余元,挽回了损失。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案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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