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主体: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二、审批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三、审批条件:
㈠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工商执照;
2、广告经营许可证;
3、依附、占用设施权属人同意证明;
4、户外广告牌小样;
5、设置位置图;
6、设计院、所出具的广告牌设计说明。
㈡设置充气模型、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
1、工商执照 ;
2、宣示物小样;
3、依附、占用设施权属人同意证明;
4、设置位置图。
㈢设置空中飘浮物:
1、工商执照;
2、宣示物小样;
3、设置位置图;
4、气象部门签发的安全证;
5、飞行管制部门签发的安全意见。
四、需要提报的材料:
㈠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设置申请;
2、工商执照;
3、广告经营许可证;
4、依附、占用设施权属人同意证明;
5、户外广告牌小样;
6、设置位置图;
7、设计院、所出具的广告牌设计说明。
㈡设置充气模型、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
1、设置申请;
2、工商执照;
3、宣示物小样;
4、依附、占用设施权属人同意证明;
5、设置位置图。
㈢设置空中飘浮物:
1、设置申请;
2、工商执照;
3、宣示物小样;
4、设置位置图;
5、气象部门签发的安全证;
6、飞行管制部门签发的安全意见。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收费依据:无
七、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7个工作日)
八、定期检验及依据:无
九、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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