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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审批

一、审批主体: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二、审批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机动车(船)外厢体等处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还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三、审批条件:

㈠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工商执照;

2、广告经营许可证;

3、依附、占用设施权属人同意证明;

4、户外广告牌小样;

5、设置位置图;

6、设计院、所出具的广告牌设计说明。

㈡设置充气模型、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

1、工商执照 ;

2、宣示物小样;

3、依附、占用设施权属人同意证明;

4、设置位置图。

㈢设置空中飘浮物:

1、工商执照;

2、宣示物小样;

3、设置位置图;

4、气象部门签发的安全证;

5、飞行管制部门签发的安全意见。

四、需要提报的材料:

㈠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1、设置申请;

2、工商执照;

3、广告经营许可证;

4、依附、占用设施权属人同意证明;

5、户外广告牌小样;

6、设置位置图;

7、设计院、所出具的广告牌设计说明。

㈡设置充气模型、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

1、设置申请;

2、工商执照;

3、宣示物小样;

4、依附、占用设施权属人同意证明;

5、设置位置图。

㈢设置空中飘浮物:

1、设置申请;

2、工商执照;

3、宣示物小样;

4、设置位置图;

5、气象部门签发的安全证;

6、飞行管制部门签发的安全意见。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收费依据:

七、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7个工作日)

八、定期检验及依据:

九、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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